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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取缔地条钢遏制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8-1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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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取缔“地条钢”遏制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长效监管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省工信委 李江宁 联系电话:88916371

附件:江西省取缔“地条钢”遏制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长效

监管机制

江西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发改委代章)

2017年8月8日

 

附件

江西省取缔“地条钢”遏制违规新增钢铁

产能的长效监管机制

为巩固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成果,严防已退出产能和落后、“地条钢”等产能“死灰复燃”,实现我省“地条钢”零存在的目标,确保不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现制定以下长效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持续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江西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钢铁行业遏制违规新增产能彻底清除“地条钢”等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赣发改电[2017]35号)的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遏制违规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彻底清除“地条钢”等工作负总责,省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设区市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制定本地区的责任分工,将责任传导到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层层压实责任。

二、严把准入关口,管好管住源头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地条钢”项目。所有备案钢铁项目,涉及钢铁冶炼产能的必须制定等量或减量产能置换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备案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发改部门不得备案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和“地条钢”项目,工信部门不得办理备案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技术改造项目和“地条钢”项目。对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和“地条钢”项目,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评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审批,质监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审批,供电部门不得予以供电,金融部门不得提供贷款。

三、加强后续监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一)强化“地条钢”及问题企业的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各设区市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对钢铁行业排查出问题和已退出产能等企业实行责任监管的通知》(赣化解产能办[2017]17号),由发改部门负责监管违规新增产能企业;工信部门负责监管退出产能和落后产能企业;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地条钢”企业和无证生产企业;环保部门负责监管污染排放不达标企业;其他部门按职责监管。各设区市在原确定具体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的基础上,定期巡查监管,人员变动要及时调整监管人员,确保监管不缺位。

(二)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监管,防止出现新的问题。各地要建立本地区钢铁企业的设施设备、生产工艺、产能等方面的台帐,明确每户钢铁企业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监督检查,严防违规新增产能和出现新的“地条钢”等问题。

(三)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持续开展明察暗访,对漏报、瞒报、已化解和淘汰的落后产能及地条钢“死灰复燃”等情况,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完善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打击制售“地条钢”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制售“地条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受理和处置社会各界反映的制售“地条钢”等违法情况及线索,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引导企业转型发展,妥善处置退出企业

对于已拆除相关设备设施的“地条钢”企业,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引导。对于有合法合规手续、且原已建成但长期未使用的电弧炉,允许其恢复生产,支持其通过产能等量置换的方式进行电弧炉节能技术改造;对于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企业,通过产能交易,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履行相关建设手续后,方可建设电弧炉;对于其他企业,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转型发展钢结构、钢材深加工、废钢铁加工等上下游产业、非钢产业和新兴服务业。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7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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