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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7-0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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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洪房字〔2019〕22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管局(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住房租赁企业:

为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租赁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南昌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下载地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http://fgj.nc.gov.cn),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管部门及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倡导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风险提示等宣传工作,要在网站提供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链接,供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消费者下载使用。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参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或单方制定的合同视为合同格式条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到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合同格式条款中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无论是否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要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向委托人解释合同内容,并告知租赁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合同中的《特别提示》,阅读后还应签字确认。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时,需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该机构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经纪服务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应按规定在房屋租赁服务和监管平台上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要认真做好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启用工作,并遵守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特别提示》内容,对未执行启租赁同示范文本的,由房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

七、本通知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南昌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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