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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v177962--2022-000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12-2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领导解读】新建区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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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一、补贴范围

根据我区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15个大类39个小类134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1),作为全省农机购置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种类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调整而调整。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备装备等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发布新的具体操作办法后,按新的要求执行。

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集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辖区内(含恒湖、成新、朱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购买数量不受限制。

四、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度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一般不超过上年市场均价的30%,重点推广机具不超过上年市场测算价格的35%。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确定的补贴范围内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及参数,分批制定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确定的第一批机具补贴额度一览表(详见附件2)。后续补贴额度一览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补贴额度一览表出台直接对外公布,不再另外行文通知。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下调比例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五、异常情况处理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发现分档销售价格整体降低、补贴比例整体偏高等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异常情形,认真分析评估,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组织核实,并在充分调研、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农机补贴信访和投诉受理机构为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科,投诉电话:83706569

依据附件: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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