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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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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项目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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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巩固衔接小组办〔2022〕26号


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项目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

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效益,根据有关乡镇申报的2022年项目的情况,结合各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工作的实际,现将2022年第三批项目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463.97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项目资金来源:(1)赣财乡振指〔2022〕2号列支省级资金287.29378万元;(2)洪财农指〔2022〕13号列支市级资金176.67622万元。请各有关乡镇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有关乡镇及脱贫村要认真按照《2022年第三批项目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表》(详见附件)抓好项目的落实,切实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遵照国家关于“资金随着项目走,项目根据规划定”的要求,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使项目早实施、早见效。当年资金必须当年使用。

二、规范衔接资金管理

有关乡镇及脱贫村要加强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扶〔2022〕2号)文件精神,保证衔接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的同时做好公告公示工作,切实提高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的参与度和知晓度。衔接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拖欠截留和挤占衔接资金。要加强对衔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按时做好资金决算工作,及时反馈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和建议。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加强资金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惩处。建设产业项目安排的衔接资金(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含产业设备、产业配套的基础设施),每年产生的收益按照投入产业项目的衔接资金总额的不低于6%缴纳给乡镇政府或村集体。

三、抓好项目实施

项目的招投标、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务院2018年第16号令)和《南昌市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洪开办发〔2016〕10号)文件要求执行。为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年底前完成项目,使其早实施、早见效,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乡村振兴局还将不定期对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督查。

四、明晰资产管护职责

涉及有项目的乡镇,在项目建设完成前,要建立后续管护监督管理举措和机制,健全项目检查维护制度,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明晰衔接资金投入形成扶贫资产的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发挥效益。公益性扶贫资产的管护费用可从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经营收益中列支。推进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朝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为项目的稳定使用和长效收益奠定坚实基础,保证所有建成的项目健康可持续,全面发挥项目效益。

五、强化主体责任要求

各有关乡镇、村要主动承担起项目建设进展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作为关注的重点,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倒排时间表,细化项目实施流程,在保障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推进工程进度。

附件:2022年第三批项目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表

新建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新建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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