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执行公开>发展规划
分享到:
索引号: s220354-0301-2021-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新建分局 生成日期: 2021-12-0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两规”融合评估报告——中心城区原总规用地布局方案及解读
  • 浏览量:
  • 字体【      】

新建区两规融合评估报告中心城区总规调整解读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的相关精神,为切实加强过渡期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促进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机融合,服务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过渡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切实加强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法定的空间性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以便适应未来国土空间规划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确需修改调整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在2020年以前,原则上 允许每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开展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城市总体规 划局部调整。 现行《新建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于2011年启动编制,并于2012 年5月7日经南昌市政府(洪府字〔2012〕27号)批复实施。

为推进两规有机融合,满足赣江市民公园四期景观绿化工程、望城工业园智能装备及配套绿化等重大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过渡期间的建设需求,根据《关于切实加强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过渡期“两规”融合评估报告及局部调整方案成果要求》等文件精神,对新建县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根据“先评估后调整”法定程序与技术要求,本次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在《南昌市新建区“两规”融合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上展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过渡期间,本次总规局部调整方案可以作为指导南昌市新建区城市发展建设的法定依据。待南昌市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本次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停止执行。

2.1 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

4)《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5)《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6)《关于切实加强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赣自然资发〔2019〕5号)

7)《新建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8)《新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9)《新建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0)南昌市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

11)南昌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12)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13)国家和江西省的有关其他标准、技术规范

14)新建区相关部门提供的项目红线、批文、基本情况

2.2 调整原则

(1)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按照合法程序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依据评估结论实事求是进行调整。

2)规模总量不变

不突破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总量。

3)强制性内容不改

本次调整应严守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历史文化保护线,不改变总规强制性内容,严格遵守“四线”与禁建区管控。

4)用地增减平衡

调入地块严禁占用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占用的用地。调入地块总面积不得大于调出地块总面积,不得调出现状用地与报批用地。

5)集约节约用地

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绿色发展,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6)两规一致

中心城区近期项目选址范围内与调出用地两规保持一致。

2.3 调整指标分析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要求如下:

①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为2020年的城市,可对规划建设用地进行部分拓展(原则上控制在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20%以内),以满足城市近期发展的需要。

②城市总体规划期限至2030年或2035年且已获批准的城市,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进行开发建设。因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经专题评估论证,确需调整的,按照“规模总量不变、强制性内容不改、用地增减平衡”的原则,可对建设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5%以内)布局进行优化调整。

③城市总体规划正在修编且成果已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可以作为过渡期规划建设的参考依据,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和项目规划审批。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前,原则上不再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如确因国家或省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需要,经专题评估论证,按照“规模总量不变、强制性内容不改、用地增减平衡”的原则,可对局部用地进行优化调整。

新建县总体规划属于第二种情况,依据《新建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3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98.4平方公里,本次城规调整总量按中心城区建设用 地规模的5%控制上限,即4.92平方公里,约7380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