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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 发布时间:2019-03-23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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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领导组织和服务组织,加强网络建设,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各项工作的落实。
 
    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慰问驻军,走访烈军属,并邀请部队官兵、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代表,通过座谈会,联欢会等形式,沟通感情、交流情况和增进友谊。
 
    第四条 在全县范围内坚持不懈地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拥军优属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并将此纳入全民教育规划。
 
    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驻军所在乡镇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当地驻军单位在开展“双拥”共建活动中要作出统一安排,每年为部队办一至二件实事。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驻军粮、油、水、电、煤、副食品和日用生活必须品的供应保障工作,积极支持部队“菜篮子”工程建设。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偷抢军用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必须依法惩处。 
 
    第八条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部队在野营、拉练、演习或执行其他任务途中,应及时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其他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土部门对部队因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 教育、人事劳动、科技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十一条 车站和医院应设立军人优先窗口,对军人优先售票、优先看病。县城所有收费公厕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一律免费。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部队摊派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侮辱、殴打军人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也应适当优待。
 
    第十五条 家居农村的孤老革命烈属和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享受免出义务工的优待。
 
    第十六条 对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本驻区内,不受地段限制,不得收取额外的附加费用,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办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奖学金或学生贷款。
 
    第十七条 妥善解决城镇未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有关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住房时,应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
 
    第十八条 在企业用工优化组合、减员分流时,尽量避免烈军属下岗。
 
    第十九条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假,所在单位应及时安排,乘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部队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转业干部、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由组织、劳动人事和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为他们创造第一次上岗机会,二年内不得下岗,并保证转业、退伍军人应有的各种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附加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随军条件现役军人家属,公安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对有固定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劳动人事部门要妥善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及达到就业年龄的子女,劳动部门应优先介绍就业。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积极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治、生活待遇,解决好医疗问题;对需要建房用地和购房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积极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搞好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企业向社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农村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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