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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1-069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9-28
文件编号: 新府办发〔2021〕74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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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办发〔2021〕74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建区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1年

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8日

新建区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自主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赣发〔2016〕5 号)和《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赣知发〔2017〕8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奖励对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注册在新建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在新建区范围内的高校(含高职院校、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新建区籍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在新建区域范围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权利人;在新建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鼓励发明专利创造

申请人自主研发获得国内(包括港澳,下同)发明专利授权的,包括国内(含港澳)以及通过 PCT 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采用授权后奖励。对新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2.鼓励发明专利优势企业

对企业(第一专利权人)首次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 20 件、50 件、100 件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奖励。

3.鼓励国际商标注册

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80%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培育地理标志商标(产品)

对新取得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专用权的注册登记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5.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

推动企业贯彻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全覆盖,对通过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

6.实施专利奖项配套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江西省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商标不重复奖励。

7.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并按贷款合同还款还息的,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为已支付贷款利息(补贴时间最长为1年)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8.支持知识产权依法维权

对有显著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它必要维权费用的30%给予支持。对自然人的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法人的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9.鼓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事先未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的情况下,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证据并协助调查取证的,按照不超过罚没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 万元。举报线索在核查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单宗案件奖励10万元。

10.健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机制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成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机构,组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鼓励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成效显著的,单个机构最高给予20万元资助。

三、奖励申请和审核

申请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在“赣服通”惠企政策兑现平台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受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

四、附则

1.上述措施与我区以往政策不一致,按本措施执行,与省、市相关扶持奖励措施叠加使用,自签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2.上述奖励补助实行申报制,申报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相关单位制定。

3.本措施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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