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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1-039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8-0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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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办发〔2021〕63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建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30日

新建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应急体系组成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区应急指挥部

2.1.2总指挥、副总指挥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工作机构

2.3现场指挥部

2.3.1事故救助组

2.3.2水上交通警戒保卫组

2.3.3综合协调组

2.3.4医疗救助组

2.3.5后勤保障组

2.3.6善后处理组

2.4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3.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上报

3.1险情分级

3.2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处理

4.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4.1水上遇警报警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伤员的处置   

5.1.2获救人员的处置   

5.1.3死亡人员的处置    

5.1.4社会救助  

5.1.5保险    

5.2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5.2.1调查报告    

5.2.2应急总结  

5.3 事件调查和评估

5.3.1 调查机构

5.3.2 调查要求

5.3.3报告内容

5.4 奖励与问责

5.4.1 奖励

5.4.2 问责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治安保障

7.应急保障  

7.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治安维护

7.7通信保障    

8.责任与奖惩  

9.宣传

10.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防战结合,资源共享,分工协作;

(4)以人为本,依靠科技,快速高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西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南昌市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管辖通航水域发生较大(Ⅲ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

2.应急体系的组成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是全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的指挥机构,指导全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研究确定我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指导全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1.2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及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气象局有关负责人。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1)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区交通运输局:编制、修订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提供消防力量、装备、技术。   

(4)区应急管理局:接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

(5)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6)区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   

(7)区财政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审核,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区财政负担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8)区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相关水情信息。

(9)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的相关地质灾害即时信息。

(10)区气象局:负责为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以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2.2工作机构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组成。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区水上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处理救援信息,保持与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

(2)当发生较大(III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贯彻落实区水上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制定各项工作制度;

(4)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区水上应急指挥部报告;

(5)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6)组织实施本预案的演练和演习;

(7)办理区水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当发生较大(III级)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办牵头成立新闻舆论组,加强舆论收集与研判,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对外发布信息,IV级水上突发事件由区地方海事处对外发布。现场指挥部设立水上事故救助组、水上交通警戒保卫组、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   

2.3.1事故救助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肇事船舶单位或船主积极配合。主要职责:

(1)迅速分析判断和掌握水上交通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

(2)组织技术人员迅速制定搜救和抢险方案并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迅速开展水上搜救救助工作,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4)负责现场搜救和抢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助进展情况。

(5)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扩大的有效防范措施。

(6)调集水上救援队伍与医疗救治队伍送遇难、遇险人员及伤员。

(7)根据需要调派事故现场水域附近的任何船舶和浮动设施参加救援行动。

(8)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船舶、船员证书和航行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现场航道示意图,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9)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水上交通警戒保卫组

由区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调。

主要职责:(1)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及通航秩序,划定交通管制水域,疏散现场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

(2)负责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安全,禁止过往船舶进入交通管制水域,为抢险救助提供良好的环境。

(3)负责对肇事船、肇事船员或其它肇事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肇事船、肇事人员逃逸。

(4)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主要职责:

(1)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协调各专业组工作。

(2)负责水上搜救抢险工作情况和事故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指挥部领导现场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预测事故的发展变化趋势,及时研究并提出对策。   

(4)对在搜救抢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请求协助增援。

(5)掌握搜救抢险全过程的各方面情况,为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提供必要的依据。

(6)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4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医院负责实施,区卫生部门协助指导。

主要职责:

(1)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制定抢救方案,指导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低到最低程度。

(2)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疗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3)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及时补充调整抢救方案,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及抢救情况,并做好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 

(5)在抢救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请求救援。

(6)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5后勤保障组  

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交通运输:由区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安排。主要职责:

(1)根据遇险船舶所载的人员及货物种类、合理调派船舶及车辆。

(2)根据现场抢险的实际,确保运送抢险所需物资器材的船舶和车辆数量。

(3)保障抢险救助所经过的道路、航道畅通和救援物资及时到达现场,保障遇险人员、伤员、物资安全到达目的地。  

(4)必要情况下,依法对所经过的道路、航道实行交通管制。

(5)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产保障

由肇事船舶业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主要职责:(1)保障抢险救援所需的救援物资,设备及其他事项所需资金。 

(2)保障善后工作(家属安抚、伤员治疗)所需资金。

2.3.6善后处理组 

个体运输船舶由政府负责,企业、单位运输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及其区公安、民政、卫生、保险等部门配合,区有关部门协调指导。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2)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

(3)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4)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包括消防救援力量、武警救援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团、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3、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上报   

3.1险情分级  

险情分为四级:

(1)特大险情为(Ⅰ级),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的事件,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其它可能造成特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2)重大险情为(Ⅱ级),包括造成10至30人死亡失踪的事件,或者危及10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其它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较大险情为(Ⅲ级)包括造成3至10人死亡失踪的事件,或者危及3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一般风险为(Ⅳ级)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事件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3.2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在接到险情后,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区水上突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区水上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有关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4.1水上遇险报警  

发生事件后,遇险人或目击人应立即向区交通部门或区公安、消防部门报告,遇险船舶同时向其单位报告。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区水上应急指挥部。     

报警通信方式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值班电话:0791-83751858  公安报警电话110;消防报警电话119。区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值班电话及乡(镇)应急值班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报警内容

报警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遇险人员数量及伤亡情况,采取措施及联系方式。   

4.2先期处置   

接到事件报告,立即通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及区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分级响应   

对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指挥机构响应,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响应。

4.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必要时,调用就近船舶参与救援,各级政府依法在本辖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指挥机构对人员进行分工安排。   

4.5应急结束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生存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应急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不存在;危害已彻底消除或控制,不可能再扩展或复发。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伤员的处置   

区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5.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区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5.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区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死亡人员,由区台办负责处置。

5.1.4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5.1.5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5.2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5.2.1调查报告 

区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并送市水上应急指挥部。   

5.2.2应急总结  

区政府会同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作出报告。

5.3 事件调查和评估

5.3.1 调查机构

Ⅰ级、Ⅱ级水上突发事件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调查牵头部门。

Ⅲ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安委会、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进行联合调查。

Ⅳ级水上突发事件由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查。

5.3.2 调查要求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必要时,提出修订本应急预案建议,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5.3.3报告内容

(1)发生水上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3)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4)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等。

5.4 奖励与问责

5.4.1 奖励

对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单位,应给予奖励。对参加水上救援的社会船舶,应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奖励、补偿或表扬的具体规定由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报区水上应急指挥部批准实施。

5.4.2 问责

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水上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或不听指挥、临阵脱逃以及破坏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应急指挥专用场所,购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区水上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6.2 救援装备保障

本预案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配备相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和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水上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6.3 应急队伍保障

本预案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应急专业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突击队和预备队的组织、职能,开展培训和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

6.4 医疗保障

区卫健委建立医疗救治、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保障机制。

6.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建立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7.应急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 

7.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按照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救生器材。同时加强乡(镇)水上渡运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作用。

7.2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

7.3物资保障  

区发改委会同区交通运输局拟订实施水上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引进运用新技术处置突发事件。 

7.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进行现场医疗救助和疾病防控工作,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区交通运输局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车辆、船舶参加紧急运输,对参加备用的车船、占用的码头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

7.6治安维护 

区公安部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7.7通信保障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及各乡(镇)、开发区(园区),应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8.责任与奖惩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宣传

宣传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10.附则

本预案中所指“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损害的事件。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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