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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1年12月修订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烟草专卖局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1-12-31 14:38
  • 来源: 新建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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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我局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我局辖区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新形势,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主体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新建区烟草专卖局对2021331日施行的《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烟草专卖局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进行修订,经过召开听证会,此次合理布局修订工作现已完成,现将202112月修订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烟草专卖局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公布,本规定自202211日起施行,2021331日印发的《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烟草专卖局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同时废止。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烟草专卖局

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建立公平公正且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环境,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烟草专卖局指定新建区局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新建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为:新建区、红谷滩区、湾里管理局。新建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零售点设置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实行“一址(店、点)一证”,按需设置,保持卷烟市场总量适度规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新建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结合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新建区局在部分相对独立稳定的市场或区域进行网格单元划分,根据实际市场环境和消费情况,将辖区卷烟零售点制定划分为不予发放、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限制、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间距限制、间距限制四种合理布局标准。同时,就合理布局规划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的,符合零售点不予发放标准,不予审批发放许可证,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区域或经营场所:

1、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非固定经营场所,如摊、点、车、棚、亭(电话亭、报刊亭)等,以及已被纳入拆迁或征用的经营场所。

2、各级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所属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内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一定间距内的经营场所。

3、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或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4、设在商务楼、住宅楼楼上或居住人口稀少的偏远地带,且无基本消费人群、无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行走、不具备基本的人员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特点的经营场所。

5、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商店。

6、与住宅、办公场所及具有生活迹象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其他封闭式场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利用电玩游戏机等抽奖博彩模式,或自动售卖机、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烟草制品销售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及以特许、加盟、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的经营场所。

(四)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人:

1、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予审批许可证。

2、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符合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限制标准,在允许总量限制标准范围内准予审批发放许可证,准予设置零售点,超出总量限制标准,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准予审批发放许可证,准予设置零售点:

(一)红谷滩万达金街设置零售点总量上限14个、九龙湖南昌西站内(含候车室)设置零售点总量上限15个。

(二)辖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单区域封闭性经营场所、汽车站、度假村及景区零售点发证量设置总量控制上限,超过总量则不予发证。

1、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批发市场等单区域封闭性市场,该区域内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已设置零售点的不再另增,但可在外围沿街商铺设置零售点,且零售点总量上限不超过3个(外围沿街商铺与市场内已设置零售点共享总量上限);

2、商业综合体内零售点总量上限设置2个(万达金街参照第九条第一款设置上限);

3、商务楼(写字楼)及所属裙楼可在大厅设置零售点1个,其他楼层不予发证,如所属裙楼已设置零售点的,该栋商务楼(写字楼)大厅内不予发证;

4、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及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零售点总量上限设置1个;

5、南昌长途汽车西站内零售点总量上限设置为3个;

6、景区内考虑消防安全因素,不予设置零售点,但在游客服务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形的,符合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间距限制标准,在该区域内设置总量上限的情况下,同时要求间距达标内准予审批发放许可证,准予设置零售点,超出间距限制标准,不准予审批发放许可证,不准予设置零售点:

1、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经营(零售点所有出入口、售卖窗口位于最小市场单元内部,消费者需进入该单元内方可进行交易)的零售点应为全开放式门店,设置数量不超过3个,且同时满足相互之间间距80米以上要求;

2、处于建设开发中的行政(自然)村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为3个,且自2022年起逐年可增加2个,7个为上限,两个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少于150米;穿插于城镇中的行政(自然)村,参照本条例第十一条;

3、处于原始未开发的行政(自然)村,根据实际居住户数,每50户设置零售点1个,且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为3个,同时满足两个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少于150米;

4、如涉及国道、县道、乡道等道路位于行政(自然)村范围内的,可在国道、县道、乡道等道路两侧另增设零售点,但总量上限不得超过2个,且同时满足两个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少于150米。国道、县道、乡道两侧零售点与所在行政(自然)村内零售点之间不受间距影响;

5、军队大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厂等相对封闭单位内部生活区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符合零售点间距限制标准,在一定间距允许标准范围内准予审批发放许可证,准予设置零售点,超出间距限制标准,不准予审批发放许可证,不准予设置零售点:

新建区烟草专卖局所辖除第九、十条规定以外区域适用于间距限制标准,该区域要求新办证零售点除满足该规定第六条外,其中新建区主城区长堎镇、新建区开发区、红谷滩中心区(沙井街道、卫东街道、红角洲管理处、凤凰洲管理处)距最近已办证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其他区域距最近已办证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20米。

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所经营项目专业性较强的业态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应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达到200米以上。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优抚对象,可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范围放宽至80%,可在本规定第十条突破总量限制,但必须满足间距80%以上要求(新建区主城区长堎镇、新建区开发区、红谷滩中心区(沙井街道、卫东街道、红角洲管理处、凤凰洲管理处为64米,其他区域为96米),同时且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南昌市除本辖区以外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放宽申领条件)。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范围放宽至70%,可在本规定第十条总量限制的前提下,间距放宽至70%(新建区主城区长堎镇、新建区开发区、红谷滩中心区(沙井街道、卫东街道、红角洲管理处、凤凰洲管理处为56米,其他区域为84米)。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搬迁至其它地址经营,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经营者提出申请,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范围内不受限制。

(四)具有以下情形且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不受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布局限制:

1.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要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2.持证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的,但实际经营人不变或其内部家庭成员需要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3. 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区域内的持证零售点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歇业后搬迁至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4. 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持证人搬迁至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五)经营面积在400平米以上的综合超市,且经营卷烟主体与经营超市主体一致,经营卷烟柜台为超市自有,出租柜台不属于放宽情形;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三条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作为新设零售点的总量及距离参考依据:

(一)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第十四条许可证申请以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按要求填报格式文本或电子数据模板。新建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线上预审接收时间或实际线下受理先后顺序受理审批发证。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对先成功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国家相关政策予以扶持的人群,申办许可证时,可优先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已合法持有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布局规划影响。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50米内,所持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已持有许可证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50米至100米的可以凭相关材料进行延续,延续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地方政府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点间距另有规定的,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发生明显变化,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有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关的标识字号、产品展示、销售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申请许可经营场所包含相应卷烟存放仓库的,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应卷烟存放地址信息及相关材料。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本规定中的“经营项目专业性较强业态”,是指包含但不限于餐饮娱乐住宿(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除外)、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经营业态。

本规定中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资、农药、炸药、鞭炮、化工原料、废旧物等物品。烟草制品陈列展卖区能够与以上物品有效隔离并不会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且能出具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安全证明的除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销店,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便利店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中第八条第三款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资质的幼儿园。其他青少年培训机构及其他幼儿教育场所不在此规定范畴。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一定间距”,具体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周边100米内。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100米的距离标准。不能正常通行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及非经常开启的其他应急安全门不在此列。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至200米的零售点应满足卷烟无陈列销售的硬件要求。

本规定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不包括《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内资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租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

本规定中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下列情况: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四、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体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发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规定中的“间距”、“距离”,是指现场勘验最短可通行间距,应当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正常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零售点核查人员行走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两测算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分别向左右及正前方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延伸的一段距离。现场勘验的距离数值与最短可通行间距限定数值相差5%以内的,视为符合要求。

本规定中的“优抚对象”,是指南昌户籍残疾人(肢体残疾三级以上)、军烈属、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和义务兵、初次就业大学生等社会弱势群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街道(镇)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须承诺本人直接经营卷烟零售业务。

本规定中的“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红头文件明确政策扶持对象或正式书面来函明确要求的政策扶持对象。对省政府认定扶持的商业流通中小企业(省商务厅文件明确的扶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标准上予以优待,与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点可放宽至80%(新建区主城区长堎镇、新建区开发区、红谷滩中心区(沙井街道、卫东街道、红角洲管理处、凤凰洲管理处为64米,其他区域为96米)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规定中的“书面”,是指以文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规定中的“受理时间”,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或线上系统预审申请接收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为准。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应通知补正,材料补正齐全之日为受理时间。

本规定中的“可优先审批办理”,是指在规定的办证期限内,对特殊人群按照其合理要求的时限,在正常的审批期限内,结合最高效率(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予以发证。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通过听证后在新建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新建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部分及时作出修正。

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新建区烟草专卖局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个别许可条件或局部区域零售点数量、间距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现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11日起施行,原2021331日印发的《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烟草专卖局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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