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保护人民群众森林资源,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此令:
一、全区林地及林缘100米内为森林防火区,重点森林防火期为2023年10月1日-2024年4月30日。
二、严禁在林旁、山边烧田埂草、草木灰、稻草。
三、严禁在林旁林内上坟烧纸、燃放爆竹和其它用火。
四、严禁在山上吸烟、烤火、野炊和乘车时把烟头扔出车窗外。
五、各种林事生产性用火,应开好防火线路、配足看守人员、备足扑火工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三级风力以下分次计划烧除。
六、建立健全“疯、痴、呆、傻、聋、哑”人员和无自控能力的老人、小孩监护责任制,严禁其玩火失火,否则追究监护人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除批评教育外,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的,按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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