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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服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6〕14号)
  • 发布时间:2019-06-0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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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管理,有效落实中介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切实提升中介服务和部门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九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洪府发〔2014〕35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对建设工程项目涉审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并制订了《南昌市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见附件1),共保留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服务事项24项,取消中介服务事项3项,调整中介服务事项22项。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涉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中介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四个强起来”为指导,以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为目标,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围绕“服务质量更优、服务效率更高、服务满意度更佳”,全面提升涉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涉审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我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提速。

二、基本原则

1、破除垄断原则。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2、切断利益关联原则。认真做好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的改制筹备工作和前期过渡工作。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3、清单管理原则。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4、分工负责原则。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各审批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5、规范收费原则。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6、简化高效原则。以简化服务程序、合理服务收费、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优化整合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方式,促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全面提速提效。

7、规范诚信原则。以提高涉审中介机构社会公信力为核心,规范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市场,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营造守法守信执业氛围。

三、具体措施

1、开展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服务事项调查统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统计梳理和涉审中介机构情况调查。在清理服务事项、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部门等内容,并予以公布。做到服务事项标准化,服务标准公开化,接受社会监督。

2、开发建设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依托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在现有服务板块基础上,开发和建设“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突出“公开”和“互动”两大功能,为社会公众选择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定期向审批部门采集并公布涉审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信用记录、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结果通报等信息,让社会公众像买菜一样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保障涉审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建立中介登记、合同备案、服务评价、信息汇总、审核认定、申诉方式、惩戒公示的涉审中介机构管理工作机制,结合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开发进行细化明确,实现表单化操作。

3、实行涉审中介机构入场登记公示制度。

①涉审中介机构入场登记。为有效落实对涉审中介机构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凡进入我市开展业务的涉审中介机构均应登录“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登记机构信息,经审批部门审核后实行服务信息网上公示。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应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各审批部门不得违规设置附加条件,不得人为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执业限制,干扰阻挠涉审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完成网上登记的涉审中介机构,可随时自行登陆信息平台进行补充维护。

②涉审中介机构入场审核。对新登记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已备案中介机构有信息变更或退出南昌市场以及机构注销等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审批部门或登录“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信息维护或注销申请。

③涉审中介机构入场纳管。今后,在报件审批过程中,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及各审批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告知我市开展中介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未通过审核公示的涉审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中介技术服务成果各审批部门一律不予进件。

4、实行涉审中介机构(红黑名单)奖惩制度

对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升管理水平、服务良好、恪守诚信的涉审中介机构,列入红名单,在“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并同时抄报南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涉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一经核实,将依其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采取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三级惩戒管理”措施,在“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并同时抄报南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一年内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委托其进行相关中介服务。各审批部门要配合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做好不良行为管理信息更新、自动注销清零和申诉复核等工作,并将执行惩戒结果通过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或以书面形式报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留存。

5、实行中介服务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①统一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各审批部门根据中介服务事项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国家工商总局已制定合同规范文本的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并将合同纸质文本与电子稿于2016年4月1日前汇总至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自2016年5月1日起,涉审中介机构应使用统一的《示范合同文本》,合同必须明确中介服务的项目名称、起始时间和中介机构承诺完成时间及收费标准等内容。《示范合同文本》可通过“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下载使用。

②实行中介服务合同备案制。涉审中介机构在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进行备案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审批部门应告知合同备案的操作流程,待合同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进件审批。对拒不进行合同备案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应根据《南昌市涉审中介机构红黑名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见附件2)的相关规定,限制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暂停审核其服务成果、列入“警示提醒、黑名单”。

③合同备案登记方式。涉审中介机构服务合同备案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现场备案。携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进行现场备案,并填写《中介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二是电子信息备案。通过传真、扫描传送等方式,将合同文本(原件)完整版及《中介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表》发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电子邮箱xzzxywc@163.com。三是网上备案。通过“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直接上传合同文本(原件)完整版及《中介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表》进行合同备案操作。

四、工作要求

涉审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和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1、统筹协调推进。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搭建综合性审查平台,推进集中审查办理;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完善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及时更新数据和发布信息。

2、落实工作责任。各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中介目录库”,明确服务标准,并在“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发布;负责制定本行业各类中介技术服务的合同示范文本;负责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量化考核和信用评价细则;负责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三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统计查处、确定信用等级、排名和红黑名单并予以通报和发布,全面推进涉审中介的市场化、规范化。

3、强化监督检查。涉审中介机构管理各项工作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和核心增长极考核。各审批部门应积极主动,落实中介服务事项的长效管理,抓好涉审中介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推进涉审中介的市场化、规范化。市监察局要加大对涉审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南昌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为政不廉”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洪办字〔2014〕53号)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南昌市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南昌市涉审中介机构红黑名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3、中介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表

 

 

2016年4月25日

 

 

 

 

附件1

南昌市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项目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发改委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

保留

 

2

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发改委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保留

 

3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含核准变更)

发改委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二)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三)依法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省取消和调整第1

4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社会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省取消和调整第2

5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含概算变更)

发改委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2号令)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6

本省、市新型墙材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及产品检测报告

新型墙体材料基金返退

工信委

    《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是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保留

 

7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工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社会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对节能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第二条第五款: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相关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应当委托社会节能评估机构编制,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

 

8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条件审查

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保留

 

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监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保留

 

10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建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第十一条:“……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具有相应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中介机构

保留

 

11

监理合同

施工许可

建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1号令)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导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保留

 

12

检测(见证检测类、地基基础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建委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执行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检测结果上报制度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取消

 

13

不动产测绘

不动产登记

国土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具有相应资质技术的测绘单位

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登记部门对现有不动产登记测绘成果的认定

 

1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和建设中必须采取的具体防治措施。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七条第一款: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具有相应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的单位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评估、审批

 

15

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评估、审批

 

16

测量报告及图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许可

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出具测量报告及图件,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测量

 

17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

规划局

    洪审改组字〔20142
    洪府发〔201435

具有相应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参照省取消和调整第5

18

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规划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19

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编制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规划局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具有相应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保留

 

20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编制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筑工程核实)

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具有相应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保留

 

21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审批

规划局、市公安局交管局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可能影响交通环境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城市建设项目范围、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交通环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无法消除的,不得批准建设。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规〔20151号)

省建设厅授权的有交评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改由交评委员会委托第三方开展

 

22

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面积测量)

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管局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24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保留

 

23

竣工绿地测绘报告

南昌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园林局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执行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其居住人口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3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带;()机关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和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不40%;()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执行。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例不低于2%

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绿地测绘机构

保留

 

24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园林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中介机构

保留

 

25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环保总局令第29号)第十一条: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赣环评字〔2011340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文字版2份及电子版。

南昌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承担费用

对应省取消和调整第53项,该事项为政府部门职责,不得作为中介事项。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

保留

对应省保留第24

27

人防施工图审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保留

 

28

人防地下室面积测量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防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19号)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测绘单位对竣工人防工程面积进行测量,出具测量报告。人防部门将测量报告中的竣工人防工程面积与报建审批时批建的人防工程面积进行比对,如少于报建面积,建设单位应按易地建设费标准与面积差额补交易地建设费。

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

保留

 

2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一)占用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省取消和调整第37

30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权限内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水务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省取消和调整第34

3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权限内取水许可

水务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3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一、……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水利部关于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具体认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国发〔201558号文件第31

32

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权限内取水许可

水务局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取消

 

33

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权限内取水许可

水务局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第六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五)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六)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附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五)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联合兴办取水工程以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前款()()()()项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不需要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项规定的文件。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取消

 

34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权限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核

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15号令)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江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由业主自行选择决定有资质的中介服务事宜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5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排水许可证核发

水务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

保留

 

36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国发〔201558号文件第33

37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具有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38

雷击风险评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局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九条: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具有雷击风险评估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39

防雷装置跟踪检测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气象局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

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具有防雷装置跟踪检测资质的单位

保留

 

40

防雷产品测试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气象局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在本省销售的防雷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具有防雷产品测试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41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

气象局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七条: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称论证机构)进行。论证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第八条: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四)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五)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七)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八)其他有关内容。

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具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资质的单位

保留

 

42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意见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

气象局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具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意见资质的单位

保留

 

43

绘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气象局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气办函〔2014344号)

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具有绘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现场测量或现场核查

 

44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

卫计委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保留

对应省保留第23

45

1.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卫计委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保留

46

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

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卫生验收

卫计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赣卫法监字〔201153号):四、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7、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具有相关资格的卫生评价机构

保留

 

47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支队

    《南昌市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洪府厅发[2015]2号)第四条: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前,应将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保留

 

4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单位

保留

 

49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防震减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对应国发[2015]58号文件第66

 

附件2

南昌市涉审中介机构红黑名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涉审中介技术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活动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有偿提供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设计、审查、评估、检测、鉴证、咨询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评价内容

根据涉审中介行业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1、规范执业手续。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2、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

3、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等各类信息公示制度;

4、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

5、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

三、评价方法及标准

按照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分为三类,各审批部门应对三类不良行为按行业情况进行细化。

(一)“一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要约的;

2、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的;

3、中介机构不涉及第二、三类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二)“二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所聘用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的;

2、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的;

3、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经查属实的;

4、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三)“三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不具备从业资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

2、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的;

    3、被审批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予行政处罚的;

    4、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起诉并经查属实的;

5、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的;

6、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7、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的。

四、奖惩方式

1、各审批部门依据评价考核得分,对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升管理水平、服务良好、恪守诚信、没有出现三类不良行为的涉审中介机构,列入“红名单”,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列入“红名单”的涉审中介机构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业中介机构总数的10%。

2、对被核实具有不良行为的涉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限制部分业务)三级惩戒管理:对“一类行为”予以记录备案;对“二类行为”予以警示提醒;对“三类行为”予以列入黑名单。中介机构累计被记录备案不良行为3次,将被警示提醒1次;累计被警示提醒2次,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限制部分业务的承接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被警示提醒和列入黑名单的涉审中介机构不得评优评先。

记录备案,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较轻,仅对其进行记录,并在事项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中心备案。警示提醒,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较重,需要及时进行告知,提醒其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同时在中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中的中介机构信息中对其添加“警示提醒”标签。黑名单,是指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部分业务,责成整改;在中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中的中介机构信息中将被贴上“黑名单”标签;黑名单信息将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中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动态公布,并在南昌日报、江南都市报等相关媒体曝光,提示业主慎重选择。

被列入警示提醒的中介机构由审批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在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时从严把关。

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1年内不得承接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业务。

3、中介机构红黑名单管理信息更新周期为1年,红名单信息满1年自动注销,记录备案和警示提醒信息满1年自动注销清零,黑名单信息自列入之日起满1年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部门核准后注销。

五、工作程序

1、合同备案。项目业主与涉审中介机构须签定规范性合同文本,明确服务时限、服务收费等相关条款,规范性合同文本中未明确的事项可添加补充条款;并由涉审中介机构自行选择现场备案、电子信息备案、网上备案等方式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备案,便于监督。

2、服务评价。审批部门和业主单位对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及服务事项从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实时评价,审批部门业务处室对评价信息进行收集处理。

3、信息汇总。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日常受理投诉、检查考核、业主单位、审批部门提供与中介服务相关的信息进行汇总,并抄报相关审批部门。

4、审核认定。审批部门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抄报的信息和日常受理投诉、检查考核等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情节和性质确认是否列为不良信息,并于每月5号前报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实行一月一汇总,一季一公示。

5、申诉方式。涉审中介机构对被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3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诉。审批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决定。

6、奖惩公示。审批部门应在确认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红黑名单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应在收到红黑名单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更新红黑名单公告栏,在“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中将相关单位标注列入红黑名单,并在南昌日报、江南都市报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

    7、监管评分。根据审批部门日常监管涉审中介机构工作情况,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在年终综合目标考核、核心增长极考核以及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部门窗口绩效考核中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对其进行考核打分。对监管不到位、未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没有履行工作责任的部门予以扣分。

 

附件3:

中介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表
(中介机构填报)

中介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合同金额

 

服务承诺时限

 

项目业主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中介服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业主签字:                  中介机构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各中介机构合同签订后,请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表及合同原件(复印件)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一楼并联审批综合进件窗口备案,作为考评依据。未备案的项目,窗口将不予进件审批。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南昌市营造林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造林工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及土地收入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营造林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以奖代补、按工程量审核、先建后补”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体系,具体包括人工造林、森林抚育、“千万树木进千村”活动(村庄绿化)、通道绿化巩固、乡村道路绿化、森林创建及其他工程。

2、林业产业发展工程体系,具体包括优质油茶、速生丰产林及其他工程。

3、林业生态文化工程体系,具体包括古树名木保护以及由各县区根据年度实际情况申报,并经市级审核同意的其他工程。

4、全市营造林秋季检查验收和省市新春义务植树活动相关经费。

5、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营造林工程市级奖补资金的标准严格按照当年政府批复的年度营造林工程实施意见执行。

第六条  营造林项目工程资金由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管理、监管。市林业局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管理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以及配合市林业局进行检查验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纳入市本级财政补助的营造林工程建设采取县区申报、市级审批制度。工作流程为:

1、各县区林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营造林工程实施计划,于每年910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并会同县区财政部门报市林业局。

2、市林业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对县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形成年度实施意见,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下达当年实施意见。

3、项目完工后,由县区林业部门会同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对符合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于次年5月底前与县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

4、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市政府督察室,组织技术力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各县区根据市级年度实施意见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一个造林年度,确需项目调整或延期完工的,由县区林业局提出申请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报市政府批复。

第九条  工程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投标。

(一)苗木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土建工程、栽植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五)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招投标形式一般实行对勘察设计、苗木采购、施工、监理等单独进行公开招投标。但符合第九条第(四)条规定的,可实现工程项目整体公开招投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投标以外方式的,苗木采购应当取得本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施工招投标应取得本级发改委的批准。

第十一条  各县区林业部门作为营造林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辖区内所有项目的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成效管护机制。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按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的,其中需开展管护的工程,分两个年度下拨资金,在检查验收合格后市级财政拨付80%资金,下一个年度检查验收苗木保存率达到90%以上,再拨付20%管护资金;不需开展管护的,工程检查验收后予以一次性补助。按工程量补助方式的工程,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束后拨付80%资金,下一个年度检查验收苗木保存率达到90%以上,再拨付20%管护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于完成结算并已移交给县区管理的2010-2011年、2011-2012年实施的通道绿化,地租费和管护费用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通道绿化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林业局根据年度实施意见和验收、评审结果负责对年度绿化工程补助资金进行汇总,同时提供绿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名称、属地、树种、规格、数量、概算或决算、成活率等的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申请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复资金拨付意见后,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据此拨付。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县区设立营造林工程建设资金专账,并承担日常监管责任。各县区要落实营造林工程建设财政配套资金,并与市级财政资金转入营造林工程建设资金专账。实行县级报账制,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要加强对全市营造林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县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行为,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未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继续按照《南昌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147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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