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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非住宅去库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16〕6号)
  • 发布时间:2019-06-0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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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重点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旧改办,市消防支队,南昌供电公司,市政公用控股集团:

《关于我市非住宅去库存的若干措施》已经2016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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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非住宅去库存的若干措施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化解非住宅库存压力,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当控制商服用地供应规模

  1、实行总量控制。市国土部门和各区(开发区、新区)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上年度非住宅市场销售情况,原则上当年商服用地供应计划转化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上年度相应非住宅销售总量。

  2、实行分区限制。严格限制非住宅库存压力较大区域的商服用地供应,即: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平均水平的区域,应暂停相应的商服用地供应;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未超过平均水平的区域,当年商服用地供应不得超过上年度供应总量。

  3、暂缓办理征收安置以外的新增村集体产业用房(商务办公、酒店类)项目审批。支持村集体产业多元化,鼓励转型用于建设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

  确需供应商服用地的重大重点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需突破上述限制的,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研究。

  二、允许对已出让非住宅项目进行调整转型

  在符合规划、消防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已出让未开工、在建未售、建成未售等非住宅项目调整转型,但城市规划确定必须配备的公共建筑不在此列。

  4、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非住宅项目进行业态转型,用于建设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

  5、商务办公、旅馆用地可设置服务型公寓(用地性质为旅馆用地B14),原则上按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制。

  6、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商住混合用地项目中商业等非住宅调整为服务型公寓,调整幅度不超过50%

  7、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商业、商务办公、旅馆用地之间可相互转换。对商务办公类建筑独立卫生间设置不做限制要求。

  8、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整栋自持的非住宅,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业态转型,但不得分割销售。

  上述规划调整凡涉及出让后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应按法定程序完善相关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涉及出让后容积率、用地性质的调整,应按国家规定的容积率调整程序完善手续。对原土地出让过程中设置了出让条件和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改变用途和调整转型,确需调整的,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研究。

  三、降低非住宅交易和经营成本

  9、对在我市城区购买非住宅的,按照规定的契税征缴政策,依据缴库级次,由受益财政按成交价格1%给予买房人所纳契税补贴。

  10、允许企业或其同一法人的其他企业利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抵押、未查封的自有固定资产抵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进一步放宽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成本。

  11、居民因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非住宅,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1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已出台但不符合房地产市场机制要求的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13、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简化环节,缩短审批(办理)时限。涉及房地产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实行跟踪服务。

  14、积极促进房地产用地开发建设。严格遵循“净地出让”原则,严厉打击恶意阻工、侵占企业合法土地使用权等现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因政府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宗地,可以申请办理开工、竣工延期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15、规范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行为。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为维护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办理登记注册时,须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签字、以及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6、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大对个人购买非住宅的贷款支持。

本措施适用范围为各区(开发区、新区),从2016年3月1日起,试行一年。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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