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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20号)
  • 发布时间:2019-06-0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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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南昌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31日

 

南昌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市投资促进局  市财政局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本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区、开发区外经贸事业发展、支持企业境外参展、取得体系认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走出去”以及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补助。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

二、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南昌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且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有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及承担省政府下达我市外贸目标任务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县区、开发区外经贸事业发展

1、承担省政府下达我市外贸目标任务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2、支持标准: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中切块出1200万元用于支持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外经贸事业发展。即:对承担省政府下达我市外贸目标任务并已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实际完成全市外贸目标任务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县区、开发区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培育新型贸易业态,完善贸易促进服务体系,扩大出口规模。

(二)支持企业境外参展

1、自行参加境外展览会、展销会的外经贸企业。

2、支持标准:对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参展人员费按照到参展地往返机票费和参展期间国家标准食宿费7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个展位的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每个展会每户企业的补贴人数不超过4人。

(三)支持企业取得认证

1、当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并取得认证的企业。

2、支持标准:对企业取得认证产生的认证费给予30%的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2万元。

(四)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1、当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且交纳保费的企业。

2、支持标准:对当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按当年实际保费的30%给予配套支持,每户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企业“走出去”

1、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1)企业在国(境)外承揽建设工程项目。

(2)支持标准:对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对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完成省商务厅年初下达的年度目标计划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另增加不超过5万元支持。

 2、支持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1)企业在国(境)外资源勘探开发、投资设厂

(2)支持标准:对中方直接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对中方直接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投资项目的企业,另增加不超过5万元支持。

 3、支持企业外派劳务人员

(1)企业对国(境)外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外派劳务。

(2)支持标准:对外派劳务50人(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外派劳务每派出1人再给予100元的支持。

三、申报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商务局和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是外经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及资金的兑现。

第七条 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并对本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料(详见附件)进行初审,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后,按项目归口分别报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汇总县、区、开发区企业申报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资金使用计划行文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按照市政府的批复下达资金。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申报,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外经贸发展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本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南昌市外经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资料

 

 1、支持县区、开发区外经贸事业发展

(1)资金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南昌市出口月报表(12月)。

(依据2015年度考核评估情况确定)

  2、支持企业境外参展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展方的邀请函(附翻译);

(4)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及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5)参展人员出国护照、签证及护照上盖有出入境时间戳的复印件;

(6)有关费用支出的合法凭证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要加盖单位印章,国外单据要译成中文字样)及国际机票、电子行程单复印件;

(7)反映展位全貌的工作照片。

3、支持企业取得认证

(1)资金申请表;

(2)有关认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4)认证证书复印件;

(5)有关费用支出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4、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部签订的投保合同文本复印件;

实际交纳保费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及银行转账凭证。

 5、支持企业“走出去”

   (1)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①企业申请报告及资金拨付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中标工程项目合同、授标函或开工令;

⑤我驻项目所在国家经商机构对项目情况的书面证明;

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统计证明材料。

(2)支持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①企业申请报告及资金拨付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④境外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

⑤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投入凭据(出口报关单或有效票据);

⑥我驻外经商机构(不含港、澳、台)书面意见

(3)支持企业外派劳务人员

①企业申请报告及资金拨付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④我驻外经商机构(不含港、澳、台)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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