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对为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商务部安排的,用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重点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以及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的中央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坚持先建后补、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定义及重点平台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为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提供与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或与培训机构培养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相关的各类公共服务,具有开放性、公共性、专业性的重点服务平台。其中: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软件和技术开发、测试、演示、验证、质量保证与控制、知识产权保护、云计算等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并具有相应软、硬件设施的实体平台。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具有信息采集、管理、演示等功能,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在线咨询、个性化信息定制等服务,为服务外包企业、培训(实训)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交流、咨询、建议等服务,并具有相应软、硬件设施的实体平台。
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或实训,为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外包业务、发展壮大培养和提供各类专业人才,并具有相应软、硬件设施的实体平台
第五条 平台由市商务局牵头成立的“南昌市服务外包重点公共服务平台评审小组”进行评定。往年已认定的平台可参照该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五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平台设备购置补助比例不超过年实际设备购置总额的50%,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纳入补助的设备范围包括:
1.电脑、IT设备、数码设备、检测仪器、测试设备、可充当固定资产的教学用具等实现平台功能的有关设备和仪器;
2.办公桌椅、LED屏幕、空调、恒温恒湿设备等平台附属环境必备的有关硬件设施;
3.系统平台软件、数据库软件、嵌入式软件、杀毒软件、防火墙软件、检测工具软件等保证平台正常运行的有关软件。
第七条 平台运营及维护费用补助比例不超过年实际运营费用总额的50%,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纳入补助的运营及维护费用包括:
1.平台硬件的维修费用;
2.平台软件的更新、升级和维护费用;
3.平台必要的软、硬件租赁费用;
4.平台运营场所的水电费;
5.供实现平台功能的网络租赁费。
第八条 平台设备购置补助、运营及维护费用补助均按年度申报,即每个自然年申报上一自然年度的相关补助费用。
第九条 对于重大项目可先由项目主体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两部门同意并转报市政府批准后下拨专门的支持资金。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平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报专项资金:
1.已建成并仍在运行;
2.经南昌市服务外包重点公共服务平台评审小组评定为“南昌市服务外包重点公共服务平台”;
3.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初始投资额需在200万元以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初始投资额需在50万元以上(初始投资额以公共服务平台初次申报时提供的审计报告中确认金额为准)。
第七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年度申请报告;
2.平台建设报告、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初次申报时提供)或平台年度审计报告;
3.平台年度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实际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其他有关材料。
审计报告需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内容应列明平台初始投资额或年度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
第八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遵循以下程序环节:
1.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向已评定为重点公共服务平台的平台建设、运营主体下发申报专项资金的通知;
2.符合条件的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3.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形成审核记录并上报市商务局。
4.市商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形成审核记录和意见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5.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下拨补助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虚报、欺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南昌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