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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91号)
  • 发布时间:2019-06-0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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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8日

 

南昌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平台建设、企业销售、品牌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经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在南昌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电子商务业务占年度总收入的70%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是指经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以电子商务为发展主线,引进电子商务、信息软件、设计研发、仓储物流等一系列围绕电商产业发展的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入住率超过60%(80%),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园区(楼宇)企业总交易额50%以上,具有单一产权,由注册在南昌市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的专业园区(楼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带平台是指自建平台或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聚集了本市优势特色产业的好商好货,帮助企业对外销售,入驻产业带平台的店铺总数达到1000家(含,下同)以上,年度电子商务相关交易额达5亿元以上,具备完善的配套服务,由注册在南昌市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的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落户奖励

  (一)对经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认定,带动性强的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并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区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实施“一事一议”政策。

  (二)对提供电子商务企业运营办公使用面积5000㎡-15000㎡(含),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网络、物流等配套服务,且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电子商务楼宇管理运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提供电子商务企业运营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5000㎡,再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平台奖励

  (一)对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且入驻企业数量在2万家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最高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投资建设产业带平台或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运营产业带的企业,给予建设或管理运营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其宣传推广等相关费用。

  (三)对本市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和市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本市设立全国性总部或结算中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销售奖励

  (一) 网络年销售额在全市排名前10位,且销售本省特色产品超过50%,年增长率在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网络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电子商务网络年零售额(B2C、C2C类型)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 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15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品牌奖励

  (一)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理运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除外)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时荣获国家级和省级、市级表彰的,按照“标准就高”的原则只给予一项奖励;对已获市级或省级称号的,再新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奖金按新获得的最高级别认定的标准补足。)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方式参照园区奖励)。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市财政按不超过本专项资金规模的3%核拨,专项用于项目评审、考察及相关统计、人才培训等。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是电商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及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向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初审后汇总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电商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年度内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第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也应设立本级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县区电子商务产业项目配套和奖励、支持本地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办法中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本奖励办法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行3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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