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节能专项资金(发改口)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123号)
  • 发布时间:2019-06-05 13:04
  • 来源:
  • 作者:
  • 浏览量:
  •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南昌市节能专项资金(发改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日

 

南昌市节能专项资金(发改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共同管理,每年初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共同编制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定向使用、择优引导、规范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由市政府以各种方式全部或部分出资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项目补助。在我市实施的具有节能带动和示范效应的建筑、交通、农业、公共机构等社会领域节能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

  (二)县、区(开发区、新区)开展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等示范试点工作奖励;

  (三)全市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奖励;

  (四)开展市级节能评估审查、推动全市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能源审计、宣传培训、节能表彰奖励、重大节能课题研究、节能及循环经济项目管理、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等工作支出;

  (五)用于开展节能及循环经济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给予补助。

  1、对符合条件,项目总投资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且少于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30万元投资补助。

  2、对符合条件,项目总投资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40万元投资补助。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对申报为省级示范试点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报为国家级示范试点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建筑的项目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星级建筑的项目单位,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依据经费支出有关标准和要求,据实拨付。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经费开支不应超过资金总量的3%,据实拨付。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署真实性承诺书后上报。

  第九条 市属单位项目直接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县区(开发区、新区)项目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分别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收集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专家评审意见汇总、编序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简要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资金筹措和财务分析等;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四)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五)项目用地证明。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单位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所属单位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给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拨付给奖励和补助单位。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市属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年度所属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上报,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同意,按本办法调整;对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按原先申报程序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核批,并将资金全数退回市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下一年度节能奖励补助,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