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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0202-2022-000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7-1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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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办发〔2022〕36 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 (镇) 人民政府、开发区 ( 园区) 管委会,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暂行管理办法》已经 2022 年区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暂行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放管服”改 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程序,避 免重复测绘,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9〕42号)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 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9〕65号) 精神,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区新、 改、扩建的建筑工程及 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 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指将区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建、 人防等部门在联合验收时涉及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合并为一个 综合性测绘中介服务,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 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核实测 量、市政交通核实测量等。

第四条 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工作的实施、管理和指导;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部门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工作。

第五条 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建设和管理新建区工程建设项  目“多测合一”管理平台,参照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技术规范,监督管理 “多测合一”项目成果。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的 “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 构名录中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录入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 合一”管理平台。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应一次性委托竣工验收所需测 量工作,并参考规定格式签订合同,承担测量费用。中介服务机 构在接受委托后应一次性向建设方告知现场测绘应具备的条件 和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应配合中介服务机构进场测 绘,建设方在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方可向管理平台提出进场测绘 申请,提供所需基础资料,确保满足现场测绘条件。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规范经营,不得低于测绘成本收费, 不得恶意竞争破坏市场秩序;不得将承揽的“多测合一”项目进 行分包、转包;中介服务机构作业人员应廉洁从业,保证服务效 率,遵守服务承诺时限。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依 法向区资源规划分局申请测绘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出具测绘 成果报告,测绘成果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测绘成果通过“多 测合一”管理平台依法汇交至区资源规划分局,并按工作实际需 求推送至区城管执法、住建、住房保障中心、人防等部门。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 须由本单位注册测绘师承担。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完成的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质量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及质量检查报告需由中介服务 机构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因中介服务机构原因,造成 “多测合一”测绘成 果质量不合格的,区资源规划分局责令中介服务机构补测或者重 测;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服务 机构可依法向承担该业务的技术负责人 (注册测绘师) 追责。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对成果质量有异议的,可委 托国家认定的测量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六条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每年主动委托质量管理部门认 可的测绘质检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进行质检,送检项目

数量建议不低于全年承揽项目的10%并不少于1个。

第十七条 区资源规划分局结合年度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  检查工作对“多测合一”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检查结果录  入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平台并公示,同时推送  至区城管执法、住建、住房保障中心、人防等部门。“多测合一” 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成  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 自收到 监督检查结果之日起30日 内,可向区资源规划分局提出复检申 请,区资源规划分局应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检结 论。对复检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及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涉密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管理和使用涉密测 绘成果。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

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 为。一个自然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不良行为或一起重大不良行为 的,将报请省自然资源厅移出省“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 名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 一般不良行为包括:

1.委托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收费等必要要约 的;

2.未按合同履约、服务态度差等原因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3.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或汇交项目成果的;

4.未按《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和本 办法提交测绘成果报告或作业的。

(二) 重大不良行为包括:

1.实际参与“多测合一”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检员与新 建区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管理平台记录不一致的;

2. “多测合一”项目发生了转包、分包行为的;

3.在“多测合一”测绘生产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 实的;

4.伪造、编造、谎报、瞒报测绘成果的;

5.不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或经测绘质检机构认定测绘成果质 量批不合格的;

6.发生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失泄密事件的;

7.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本办法第 九条收费的;

8.测绘资质证书失效或被吊销、注销的;

9.超出《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业限额承接项目的;

10.单位或法人代表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11.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 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 的;

12.为取得 “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 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13.有其他违反《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中相关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 列入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从业人员黑名单,不得再 次参与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服务项目,并计入个人 信用档案。

( 一 ) 在测绘生产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 二 ) 伪造、编造、谎报、瞒报测绘成果的;

( 三 )不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或经测绘质检机构认定参与签字 的测绘成果质量批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不得干扰中介服务机构正 常的测绘工作,否则中介服务机构有权停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区本级管辖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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