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5月29日,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决:尹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书编号:(2019)赣0112刑初194号)
二、2019年7月25日,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书编号:(2019)赣0112刑初275号)
三、2019年10月12日,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书编号:(2019)赣0112刑初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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