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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7-10-23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新建区农村贫困人员就业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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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农村贫困人员就业扶贫政策

 

一、就业补贴

1、为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免费提供求职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

2、通过就业供需信息一体化区、镇、村三级联动平台第一时间将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发送到各乡镇、村,让求职人员通过平台自助求职,实现精准就业。

3、每年有针对性的开展“春风行动”送岗下乡(进村)专场招聘活动,方便求职者就地就近就业。

4、成功介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含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就业合同且稳定12个月以上,按300元/人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服务补助。

5、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到省外务工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500元/人,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300元/人。每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

二、优惠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及条件

吸纳贫困村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2.享受补贴标准

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按其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岗位补贴,并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

(二)扶贫就业专岗

1.享受对象及条件

在乡镇贫困村开发的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水库安全管理、山林防护的社会服务类扶贫就业专岗就业的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

2.享受补贴标准

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

(三)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创业补贴

1.享受对象及条件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

2.享受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四)创建就业扶贫车间

1.享受对象及条件

吸纳不少于五名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与其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享受补贴标准

每吸纳1名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其就业年度内,按年给予就业扶贫车间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五)认定促进就业基地

1.享受对象及条件

一次性吸纳10个以上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包括分散式生产和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

2.享受补贴标准

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给予其不低于五万元的奖补。

(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补贴

1.求职补贴申请

申请人本人向所在的乡镇人社所领取、填写《南昌市新建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称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本复印件③建档识别卡原件及复印件④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⑤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复核公示

乡镇人社所对申请原件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人员花名册通过区人社局网站及当地人社所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乡镇人社所汇总报送区就业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次性求职人员花名册(附件1)、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第一条要求的5种资料,一式三分,装订成册;区就业局在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复核。

3.补贴发放

区就业局复核无误后,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一次性求职补贴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同级人社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帐户,人社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别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上,并通知申请人所在的人社所,由人社所通知本人领取。

三、技能提升

(一)企业招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并组织就业技能培训

对企业新招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可组织开展以实践操作为主理论培训为辅(要求: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8个课时,每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个课时)的岗前培训,并申请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同时,给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人。

(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个人申请参加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包括家庭服务业培训和其他培训):鼓励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学员可通过(①线上报名https://m.eqxiu.com/s/5lli9yW7②各乡镇人社所业务窗口)自愿申请报名,由定点培训机构落实培训需求,提前7个工作日向就业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培训形式采取理论学习+实地参观+实践操作的方式,培训时长按照文件规定和专业要求而定,一般不低于150课时,其中集中培训80课时,自学70课时,对于未达到规定时间和要求的按集中培训课时、培训效果评定,并直补培训机构。同时,给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人。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证的,给予500元/人一次性求职补贴。

2.创业培训(电商培训):由经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GYB培训时间为3天,SYB培训时间为7天,GYB和SYB相结合的培训时间为10天,创业实训培训时间为7天。电商培训按规定应满足56个课时,未达到规定时间和要求的按集中培训课时、培训效果评定。同时,给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人。

以上培训由政府补贴培训费、教材费等,学员无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四、贷款扶持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通过有稳定收入人员反担保或抵、质押等其他反担保措施,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政府财政给予一定贴息,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从事自主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贷款。

(一)扶持对象

1.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养殖业,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各类自主创业人员。

2.对上述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已经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创业,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二)扶持额度

1.可根据创业项目、创业能力、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确定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符合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条件的贷款额度,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80万元。

3.对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不超过400万元。

4.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个人信用状况和实际创业成果评估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扶持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反担保方式

1.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2.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职工提供信用担保;

3.经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定信誉度高、有一定财产和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4.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5.有价证券质押(股票、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五)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创业项目: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等复印件;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等)复印件;

(4)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店面、超市柜台租赁合同,自用房提供产权证明;

(6)反担保人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

(7)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承诺书;

(8)其他相关资料。

2.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

(1)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法定代表人和其合伙、组织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全体成员签订的连带责任协议和成员中2人以上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合伙营业执照(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或相关证明等)复印件;

(5)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经济实体与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吸纳安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工资发放凭证;

(6)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含股东或董事会、合伙人同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条款或决议);

(7)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8)房产、土地抵押等反担保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3.二次扶持:

(1)创业担保贷款二次扶持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等复印件;

(3)个体或合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等)复印件;

(4)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店面、超市柜台租赁合同,自用房提供产权证明;

(6)反担保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7)房产、土地抵押等反担保资料;

(8)带动5人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证明;

(9)其他相关资料。

4.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

(1)创业担保贷款小企业审批表;

(2)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认定证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

(6)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正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

(8)经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及上年度和当期财务报表;

(9)银行贷款卡复印件;

(10)企业章程复印件;

(11)抵押物照片;

(12)近期企业销售合同;

(13)其他相关资料。

5.再扶持:

分别按照上述第一至第四类需提供的材料执行。

(六)申办程序

1.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人到创业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创业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需补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贷款受理

担保中心接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正式受理申请。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反担保人或其他反担保措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贷前调查

担保中心受理申请后,会同经办银行到申请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掌握创业项目经营状况和申请人、反担保人的家庭情况、信誉情况等。

4.推荐担保

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完成实地贷前调查后,经办人员将调查情况提交审贷委员会,经审贷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担保中心向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担保函。

5.贷款发放

根据银行贷款手续,贷款申请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6.贷后服务

贷款发放后,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定期回访,到创业项目经营场所实地了解贷款使用、生产经营等方面真实情况,提供必要的帮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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