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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5-1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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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普办字〔2020〕4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园区、管理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南昌市新建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新建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5月 12日

 

南昌市新建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  作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新建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 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洪府发〔2020〕1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昌市新建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是南昌市新建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

第四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各若干名。

第五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六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工作会议,负责签发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

第七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由22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区政府办、区统计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台办、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医保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人武部、武警新建中队。

第十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6个工作组,分别

是:综合协调组、普查业务组、宣传动员组、户口整顿组、数据处理组和执法检查组。

第十一条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内设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规则、进度安排、文稿起草、文件流转等工作;负责协调普查相关物资的采购、定制、印刷和分发;负责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其他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整理编印文件、大事记等资料。

普查业务组:负责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的研究、修订和答疑等;负责组织实施普查试点;组织指导普查业务培训; 组织指导普查区域的划分与绘图;组织指导普查人员的选聘与培训;组织指导普查摸底、现场登记、比对复查、数据评估、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发布普查数据公报;编辑、出版和管理普查数据;组织普查业务技术总结;组织开展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工作;指导乡、村两级普查机构的业务工作开展;负责督促检查乡、村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负责组织人口普查的评比表彰工作。

宣传动员组:负责研究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简报编发、信息报送,组织普查宣传动员工作;负责与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制发普查宣传品;协调主流媒体搭建普查宣传工作平台;负责策划宣传周、宣传月、登记日等大型活动;协调普查成果发布、解读和舆情应对;负责利用新媒体开展普查宣传活动;负责普查活动图片、照片和影像等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编印;指导乡、村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户口整顿组:负责制定户口整顿方案、实施细则及其组

织实施工作;提供人口基础资料;组织实施户口整顿试点; 协助做好户籍人口与普查人口的比对衔接工作;指导、协调各地户口整顿文字、数据资料的整理、收集、存档;协助现场登记的相关工作。

数据处理组: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与实施细则的研究、修订;普查数据采集和普查数据处理的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按照省、市人普办要求部署普查数据处理环境;负责普查数据采集和普查数据处理工作;负责普查用数据处理设备采购;负责落实电子采集设备及流量卡的采购管理工作;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备份,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协助做好普查电子地图的相关技术工作;指导乡、村两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执法检查组:负责受理对普查违法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依法对重大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与组成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十三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 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参加, 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

第十六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参加,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布置落实普查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十八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

(简报、简讯)由宣传动员组负责,会议纪要(简报、简讯) 由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简报、简讯)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

(简报、简讯)由召集人签发。

第十九条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四章  公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二十条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种类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告、函、会议纪要和简报等。

第二十一条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协调组归口管理,并按照公文规程进行审批流转。

第二十二条 以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内设工作组)负责人核稿,副主任审稿,主任签发。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发文内容涉及相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报区政府或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新建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简报由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三条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同种类的公文, 发送范围不同,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发送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报告:发送上级机关,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乡镇、开发区(园区、管理处)普查机构,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有关单位。

(四)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五)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

(六)会议纪要:主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及有关人员,各乡镇、开发区(园区、管理处)人口普查办公室,必要时可抄送领导小组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七)简报:发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各乡镇、开发区(园区、管理处)人口普查办公室,必要时可抄送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尽可能通过网络和办公系统传达的,原则上少印发纸质公文。公文承办单位提出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需在发文单上注明,由签发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综合协调组统一负责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编号、用印和归档。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向综合协调组归档文件。归档要求:签批原件1份,纸质印发件2份,与印发件一致的电子版文件(文字文件提供Word,表格提供Excel格式)1份。

第二十六条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区外普查机构、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开发区(园区、管理处)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协调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办。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办理的文件。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新建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印章和“新建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由综合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用印审批登记制度。使用新建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印,应由综合协调组负责派专人随往监印或盖印。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 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使用。项目经费支出应遵 循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严格执行预算的原则,科学管理和 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按照《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 号)中所规定内容执行。

第三十一条 符合政府采购项目标准的,应按照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支付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准,支付进度按照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下拨乡镇的专项经费,应按照区政府统一安排的进度和金额,及时足额拨付至乡镇。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结余,须由区统计局办公室(财务部门)按照中央、省、市、区财政部门以及上级统计部门关于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新建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六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部门行政记录数据在普查中的共享应用。

第三十八条 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会议制度,按要求参加办公室有关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南昌市新建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综合协调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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