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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1-039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8-0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新建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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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府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区应急管理局起草了《新建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西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南昌市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防战结合,资源共享,分工协作;

(4)以人为本,依靠科技,快速高效。

1.3 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管辖通航水域发生较大(Ⅲ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

2.应急体系的组成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是全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的指挥机构,指导全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及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气象局有关负责人。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2.2工作机构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组成。   

2.3现场指挥部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当发生较大(III级)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办牵头成立新闻舆论组,加强舆论收集与研判,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对外发布信息,IV级水上突发事件由区地方海事处对外发布。现场指挥部设立水上事故救助组、水上交通警戒保卫组、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   

2.3.1事故救助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肇事船舶单位或船主积极配合。

2.3.2水上交通警戒保卫组

由区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调。

2.3.3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协调。

2.3.4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医院负责实施,区卫生部门协助指导。  

2.3.5后勤保障组  

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交通运输:由区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安排。

2.3.6善后处理组 

个体运输船舶由政府负责,企业、单位运输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及其区公安、民政、卫生、保险等部门配合,区有关部门协调指导。  

2.4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包括消防救援力量、武警救援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团、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3.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上报   

3.1险情分级  

险情分为四级:

(1)特大险情为(Ⅰ级)。

(2)重大险情为(Ⅱ级)。

(3)较大险情为(Ⅲ级)。

(4)一般风险为(Ⅳ级)。  

3.2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在接到险情后,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区水上突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4.1水上遇险报警  

发生事件后,遇险人或目击人应立即向区交通部门或区公安、消防部门报告,遇险船舶同时向其单位报告。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区水上应急指挥部。      

4.2先期处置   

接到事件报告,立即通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及区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分级响应   

对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指挥机构响应,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响应。

4.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必要时,调用就近船舶参与救援,各级政府依法在本辖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指挥机构对人员进行分工安排。

4.5应急结束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生存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应急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不存在;危害已彻底消除或控制,不可能再扩展或复发。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伤员的处置   

区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5.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区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5.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区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死亡人员,由区台办负责处置。

5.1.4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5.1.5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5.2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5.2.1调查报告 

区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并送市水上应急指挥部。   

5.2.2应急总结  

区政府会同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作出报告。

5.3 事件调查和评估

5.3.1 调查机构

Ⅰ级、Ⅱ级水上突发事件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调查牵头部门。Ⅲ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安委会、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进行联合调查。Ⅳ级水上突发事件由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查。

5.3.2 调查要求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必要时,提出修订本应急预案建议,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5.3.3报告内容

(1)发生水上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3)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4)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等。

5.4 奖励与问责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医疗保障

区卫健委建立医疗救治、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保障机制。

6.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建立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7.应急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 

7.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按照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2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

7.3物资保障  

区发改委会同区交通运输局拟订实施水上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引进运用新技术处置突发事件。 

7.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进行现场医疗救助和疾病防控工作,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7.6治安维护 

区公安部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7.7通信保障 

区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及各乡(镇)、开发区(园区),应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8.责任与奖惩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9.宣传

宣传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10.附则

本预案中所指“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损害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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