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区应急管理局起草了《新建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南昌市新建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相关要求,修订本预案。
主要内容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分类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适用的事故范围包括在本区行政区域内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区政府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5)条块结合、协同应急。
(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燃气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有关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2.3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4 相关部门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由区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应急救援专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2.3.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3.3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3 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生产经营单位预警措施
3.1.2 属地政府预警措施
3.2 信息报告
区政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预警发布制度,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处应将下列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报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或者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处的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依据专项预案启动响应,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4.2 指挥与协调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区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4.3 现场处置
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本预案2.3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4.4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处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程序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下,区委宣传部指导事故发生地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处对外公开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同意。
5.2信息公开形式
信息公开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疾病预防与控制、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尽快消除事故后果的不利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评估
根据事故分级负责管理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快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注重抓好各级应急平台实战功能的有效运用。
7.2 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各自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7.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和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处卫生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6 治安、交通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交通运输部门应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7 技术保障
区安委会及区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7.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处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生活所需。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责任追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委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预案管理
9.1 宣教培训
9.2 演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经审定后印发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关联稿件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新建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