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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1-037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7-1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新建区长堎新村安置房K组团地块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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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解读

因区乌沙河整治及其周边旧城改造(一期)长堎新村安置房K组团地块的建设需要,区乌沙河整治及其周边旧城改造办公室起草了《新建区长堎新村安置房K组团地块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新建区长堎新村安置房K组团地块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根据根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精神起草

主要内容

新建区长堎新村安置房K组团地块上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区乌沙河整治及其旧城改造(一期)长堎新村安置房K组团地块(长征西路长堎村、长堎粮管所等)涉及房屋及附属物,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约0.8万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收补偿搬迁期限

202181日至20211031日。

三、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安置地点

征收部门:南昌市自然资源局新建分局。

征收实施单位: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人民政府。

安置地点:根据建设规划,在长堎新村范围内安置。

四、补偿安置依据

(一)房屋产权有效证件或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证明材料。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结构。

(三)被征收房屋人数和户数由镇、村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共同核实。

五、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

(二)本村村民可自愿申购安置房。

六、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物补偿标准

框架、砖混:2000/㎡、砖木1900/

(二)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征收附属建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其它补助及奖励

1.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3.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及热水器迁移补偿费

4.提前搬迁奖励费

七、申购安置房事项

征收范围内的本村村民,可按自然家庭户口为单位自愿申请购买安置房,申购安置房协议在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时必须同步签订。

八、房屋重置价格

框架(多层)

砖混

砖木

简易

重置价格

800/

700/

520/

240/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公有非住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征收农民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按重置价给予补偿。未经认定合法的房屋不予补偿。

九、申购安置房楼层选择规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户型及面积,结合安置房的实际情况,按“先搬先选房”的原则优先选择不超过2套安置房,其它安置房抽签决定(以上协议号排列在长堎村一期征迁地块协议之后)。

十、安置房权属登记

十一、办理搬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程序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会议纪要或操作细则办理。

十三、本方案由南昌市自然资源局新建分局和新建区长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四、本方案自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施行。

新建区长新村安置房K组团地块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区乌沙河整治及其旧城改造(一期)长堎新村安置房K组团地块(长征西路长堎村、长堎粮管所等)涉及房屋及附属物,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约0.8万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南昌市新建区住房保障中心。

三、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搬迁期限

202181日至20211031日。

五、安置地点

根据建设规划,在长堎新村范围内安置。

六、税费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七、征收补偿依据

(一)已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三)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无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档案的记载为准。

八、房屋重置价

   

框架

砖 混

砖 木

简 易

高层

小高层

多层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1350

1150

800

700

520

240

九、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按本方案相应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   

(二)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

(三)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

十、其他补偿

(一)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及热水器迁移补偿

十一、装饰装修补偿

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当事人在评估机构库名单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在评估机构库名单中随机抽签选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十三、办理搬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程序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会议纪要或操作细则办理。

十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户在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本实施方案由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实施方案自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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