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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2-024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6-2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新建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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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区应急管理局起草了《新建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指导全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6.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三)事件分类分级

1.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

2.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四)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

1.响应分级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五)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政府、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及部门、基层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1.领导机制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区级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按照与国家“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设立若干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可视情况调整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掌握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做好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4.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1)现场指挥部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的临时指挥机构,目的是靠前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等可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二)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等机制;要针对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隐患排查和风险分析工作;要制定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

三、运行机制

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四、恢复与重建

1.善后2.恢复重建3.调查与评估

五、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

(二)预案审批与衔接

(三)预案演练

(四)预案评估与修订

(五)宣传与培训

(六)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要求,或者主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并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预案所涉及的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二)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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