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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2-04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9-0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新建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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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区林业局起草了《新建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南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新建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南昌市新建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建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1.4.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1.6 预案体系

1.6.1 预案编制

各涉林乡(镇)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1.6.2 预案演练

区、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1.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舆情监测,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主要领导,分管林业部门的副区长,主管公安部门的副区长担任。

3.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4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所在辖区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3.5 专家组

区、乡(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区城管执法局扑火队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需要时调动区民兵、区预备役部队支援,必要时请求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兄弟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省市专业扑救队伍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扑救力量,邻近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增援力量,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攻坚力量。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5.1.2 预警发布

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区林业、公安、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新媒体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1.3 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响应措施:

(2)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响应措施:

(3)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响应措施:

(4)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响应措施:

5.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生态气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和基于移动物联网的全天候森林防火预警系统,通过林火远程监控、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5.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定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 信息管理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4.2 信息报告

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则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电网设施、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因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伤亡者家属。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7.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

7.3 物资保障

区、乡(镇)两级应急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7.4 资金保障

各乡(镇)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森林防灭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提交评估报告。

8.2 火案查处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约谈乡(镇)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不整改、事故不上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5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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