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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2-055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9-2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新建区征收土地报批工作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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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征收土地工作,促进我区征收土地报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全区征收土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区资源规划分局起草了《新建区征收土地报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6月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收土地报批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征收土地的规定,牢牢把握“稳住、进好、调优”的原则要求,聚焦打造“一枢纽四中心”的目标定位。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三、征收土地的条件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公共利益征地范围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二)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待国土空间规划获得批准后,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土地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要求编制征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实施征收土地。

四、征收土地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区政府征收土地的计划安排,由区资源规划分局拟定征收土地范围,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正式启动征收土地程序。

(二)土地现状调查及公示

征收土地预公告结束后,由区资源规划分局函告区林业局、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中心)、区人社局和所涉及的乡(镇)政府启动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乡(镇)政府或用地单位组织编制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组织拟定方案:区资源规划分局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公告方式及范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五)组织听证

乡(镇)政府严格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执行组织听证工作。

(六)补偿登记

1.登记要求: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政府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时间内通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公告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1.签订主体: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2.签订主体:由区资源规划分局牵头组织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协议;由区林业局牵头组织签订征收土地青苗、树木等相关内容的补偿协议;由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中心)牵头组织签订征收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内容的补偿安置协议。

3.签订方式:采取分层级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模式,即按照签订主体责任由各区牵头单位分别与乡(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乡(镇)政府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八)核查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及申请材料

1.落实征地经费:区财政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于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涉及的征收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列入工程概算,专款专用。

2.核查工作履行情况:区资源规划分局、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核查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及其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核查通过后向上级审批机关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和说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九)征收土地申请

1.申请主体及期限:依法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十)征收土地公告

1.发布条件及时限: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2.公告范围和方式: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

1.工作要求: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乡(镇)政府如实向区政府汇报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区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妥善处置;妥善处置后可继续推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的,依法依规签订安置协议,以降低矛盾风险,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后对依然无法继续推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依法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

2.作出并送达时间期限: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送达至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拟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十二)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经费和社会保障经费

1.支付要求: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十三)交付土地

1.交付标准。乡(镇)政府依法依规要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

(十四)材料归档

1.相关要求:各实施部门、各乡(镇)政府在项目征收时必须实行痕迹管理,制定征地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做好征收土地全过程中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征收档案归档要齐全,能够合理追溯,还原征收真相。

五、部门职责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执行征收土地程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强化工作责任

(四)强化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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