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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3-029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5-2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优化调整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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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推动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规范壮大,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区金融服务中心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20〕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主要内容

一、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1.加大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的奖补力度。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赴境外上市。对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募集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并汇回我区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3.鼓励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4.鼓励企业到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并取得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2万元补助(企业进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绿色板块或专精特新板块的额外给予1万元补助);企业在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公司改制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30万元补助。

5.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拟上市企业在完成股改当年,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新增贡献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6.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我区。对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含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奖励力度。

7.省、市级财政根据“映山红行动”给予我区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按实际奖励金额全额奖励给成功上市的企业。

8.对辅导我区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保荐团队4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和股权投资

9.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

10.鼓励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开展股权融资。

11.鼓励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

12.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融资,按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双创债券。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或双创债券的企业给予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区持有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在我区注册,注册当年其缴纳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税收超100万元的,按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新建区重点产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按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公司制投资企业或合伙制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GP)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优化企业上市环境

16.企业上市工作实行区领导挂点服务制度。IPO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由区长挂点,进入辅导备案的企业由新建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挂点。

17.落实项目用地支持政策。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并及时报批。

18.对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办理、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等事项,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依法依规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做好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加快办理,费用最低。

四、强化企业上市协调机制

19.新建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由金融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区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上市推进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其他

20.新建区拟上市、拟挂牌企业由区金融服务中心依据《南昌市拟上市、拟挂牌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认定。

21.本政策措施奖励条件与区其他有关政策重叠的,均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享受,不重复执行。

22.对获得本政策奖励或补助的企业十年内不得将注册地、税收解缴地迁出新建区。对违反本条款要求的企业,需返还以上全部奖励,相关奖励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属地园区(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负责追回。

23.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新府发〔202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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