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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657614-0202-2021-001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7-2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021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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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对象范围

城乡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发放标准

2021年1月起,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82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280元。

三、审批程序

(一)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儿童福利机构(乡镇敬老院)集中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孤儿监护人(抚养人)的贫困证明;

(6)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抚养人)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抚养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抚养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对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区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对散居孤儿,由区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抚养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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