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索引号: u673923-0202-2021-00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8-20
文件编号: 新司发﹝2021﹞14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新建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浏览量:
  • 字体【      】

新司发﹝2021﹞14号

                                                         

新建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教育工作,根据《社区矫正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      患有严重疾病经决定或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罪犯;

(三)      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第三条   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教育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实施。

第五条  接受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时,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执行档案。

第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因疾病救治需要已在社会医院治疗,应当查验罪犯的入院证明材料和保证人情况,必要时可以派员到罪犯就诊的社会医院进行实地查验。特别是弄清妊娠期、哺乳期的罪犯家庭和社会关系情况,以便有效开展后续监管教育工作。

第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向司法所如实报告本人身体情况。因妊娠期、哺乳期获取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出现重大疾病、生产(流产)、再次怀孕等重大身体情况变化的,还应当立即向司法所如实报告情况;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八条  保证人应当督促、协助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材料;发现其有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况,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情况,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情况,或者下落不明、死亡的,应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要及时向区社区矫正大队报告。

第九条  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情况,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司法所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或行为表现异常时,采取信息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进行排查,同时报区矫正大队,并做好档案记录。

第十一条  司法所应每月开展一次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工作走访,并记录在档。特别是加强以连续怀孕获取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剩余刑期较长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走访,及时掌握他们的身体状况和思想动态,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矫正方案和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因人施矫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暂予监外执行特别是怀孕、哺乳期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活动。

第十三条  对因家庭困难难以长期负担病情复查、身体检查等费用的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协调政法委、民政、卫健等部门,通过司法救助、低保、临时救助等渠道,帮助解决相关困难,切实解决其思想上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不按时如实报告身体状况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五条  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认真核实情况,立即向区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区局审核后并立即向决定机关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第十六条  对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生效后下落不明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认定为在逃,及时协调公安机关追逃。

第十七条  加强与办案机关和卫健部门对接,定期对因妊娠期、哺乳期获取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孕情检测,以便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发现在哺乳期怀孕情况及时向卫健委通报,卫健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对其处理,杜绝多胎生育。同时向办案机关和检察院通报情况,切实减少此类社区矫正对象以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情况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完善与公安、法院、检察院沟通协调机制,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重大身体变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等情况及时向法院反馈,对决定收监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及时通知并配合公安机关收监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

2021年7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