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府发[2018]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
通 知
各村(场、居)、乡属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断加大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加大依法“阳光”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力度,着力解决当前我乡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全面完成2017年计生工作目标任务,为强化工作责任,力求工作效果,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现就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环情、孕情检查
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于环孕检,牢牢把住环孕检这个总关,有效控制计划怀孕及违法生育行为,按照计生工作要求,环孕检每年1、5、9月份共三次,要求各单位按照“底数清楚、对象见面、人人参检、补救到位”的原则,确保见面率,参检率,补救率分别达85%以上,外出务工人员重点管理对象村干部必须提前通知并督促本人来村参检或按要求寄回有效环孕检证明。
二、“四术”任务的落实及奖惩办法
1、坚持对象就是任务原则,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根据计生工作要求,对象可知情选择上环、结扎或其它避孕方法;对生育二孩和多孩的育龄妇女必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因特殊情况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必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二零一八年区下达我乡四术指导性任务77例,考虑当前农村上半年农活较忙,要求各村在6月底完成任务的一半;活动期间,每完成一例结扎,由计生办补给结扎对象营养费3000元。剖腹产结扎(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收集对象出院小结、发票复印件及结扎证,待区卫计委调查核实后认可抵数,结扎、上环对象术前村委会应带好对象身份证和户口本到乡计生办开具技术服务免费记账单,到区计生技术服务站实施手术。结扎对象由村统一接送;国免及上环对象自行前往县计生服务站落实,由乡计生办统一补助交通费每例50元。
2、农村二女户中育龄妇女年龄在35周岁以内、当年生育第二胎女孩且在本年度落实结扎手术的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元;35-49周岁的农村纯女户当年落实结扎手术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结扎营养费由乡计生办年终结算时统一按每例3000元拨付给各村。
3、认真摸好“四术”底数,“四术”对象要责任到人,分工负责,跟踪管理。
三、社会抚养费依法“阳光”征收
1、扎实推进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确保征收工作到位;要求全乡上下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操作程序,依法“阳光”征收。为明确征收任务,乡分别下达指导性任务,11月底完成指导性任务的村(场、居)按任务比50%拨付给村(场、居),11月底还未完成指导性任务的村(场、居)按完成比30%拨付给村(场、居)。12月底超出指导性任务的部分待区下拨资金之后按区相关要求80%下拨给各村(场、居)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计生工作经费应用于计生宣传、利导政策扶助等计生工作支出,不能以各种理由返还给违法生育对象,变相降低征收标准,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应报告乡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调减,但对象必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随着户籍登记制度的改革及全面两孩政策的放开,对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带来一定难度,希望各单位加大宣传、积极应对,做好违法生育家庭的思想工作,让违法生育家庭正确认识相关法律法规;思想动员后拒不缴纳的对象村委会应及时与乡计生执法队联系,做好笔录材料。各村委会在7月底必须上报“非诉”执行对象,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从而达到执行一例、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
2、工作时间及奖惩办法: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要求各村在7月底必须完成指导性任务的50%;12月底全面完成指导性任务。为加强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工作力度,进一步调动计生工作积极性,逐步建立注重实效、激励创新、奖优惩后工作机制。各村(场、居)在8月底全面完成了指导性任务的按20%给予奖励;9月底完成按10%给予奖励;奖励基数按各村指导性任务结算。另外年终结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由乡计生领导小组进行打分,按完成时间先后进行排名奖励:一等奖一名:奖金5000元;二等奖一名:奖金3000元;三等奖一名:奖金2000元;对未完成任务年终排名倒数一、二、三名的村(场、居),将在下拨计生工作经费中分别扣除5000元、3000元、2000元,对年度计生工作排位倒数第一的村(场)报区卫计委列为当年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 村(场)。
四、工作要求
要求各村(场、居)各单位按照“乡村联动、村组互动、部门齐动”的工作要求,紧紧咬住工作任务这一目标,各负其责。计生工作将严格实行乡领导带片、蹲点干部挂村、村组干部包重点管理对象的层级责任制,采取坚决的态度、过硬的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计划生育服务期间乡采取一天一汇报、一周一通报、半月一调度,对任务完成排名连续后三位的村支书由乡主要领导约谈并在大会上表态发言;对村工作不力且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重点督导,限期整改;年度计生工作排名后三位的村(场)及村干部,严格按村级工作考核办法,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上级年度考核不过关实行“一票否决”。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