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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3619-4555-1694-4006-952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2-0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区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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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区
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增强项目资金支出绩效,根据《中共新建区委  新建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发〔2020〕2号)文件精神,参照南昌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洪财〔2020〕44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昌市新建区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新建区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新建区委  新建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发〔2020〕2号)文件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全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南昌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洪财〔202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财政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预算部门(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本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预算部门(单位)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批复材料和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和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评价工作;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九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分析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十条  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二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价。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委托方要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指导和质量管控,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 单位自评

    第十六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
第十七条  单位自评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九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第五章 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第二十条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等主要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
第二十一条  部门评价要体现牵头组织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部门绩效评价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或主管财务的机构组织,确保部门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单位自评或部门评价的基础上,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以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可在单位自评或部门评价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
(一)项目决策。包括项目立项、绩效目标和资金投入等。
(二)组织过程。包括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等。
(三)项目产出。包括产出数量完成率、质量达标率、完成及时性和成本节约率等。
(四)项目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五)满意度。主要指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第二十五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根据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制定纳入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的项目清单。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作为评价组织机构,应成立评价组,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评价组由评价组织机构成员组成,若委托第三方,则由第三方组成。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组应充分搜集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开展文案研究,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厘清评价思路,研究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评价组围绕工作方案,全面收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
(五)分析形成初步结论。通过现场调研、查勘、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围绕初步结论,通过座谈会等方式,与被评价部门(单位)深入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根据被评价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结合其提交的佐证材料,综合分析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初稿,由评价组织机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针对所提的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由评价组对评价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向评价组织机构出具正式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组应将评价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形成评价档案,并将工作方案、正式评价报告及附件、指标结果、评分说明等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备存。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如出现预算执行率低于30%或在绩效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情况,将对该项目评价结果将进行全面复核,并视情况对预算执行部门(单位)或评价实施机构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单位自评结果。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各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的,要予以优先保障;对绩效评价等级为良的,要督促改进;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中的,要加强管理,视情况核减预算安排或调整支出结构;对绩效评价等级为差的,要核减项目预算安排或压缩下年度部门预算;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原因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部门和单位认真整改,必要时财政部门可收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3.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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