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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9140-7894-9983-5141-157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2-06-1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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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的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资源、防洪排涝、供排水、节水、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等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组织全区水资源的监督和调查评估;拟定全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城市水源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制定全区各行业用水定额;负责城乡湖泊水系保护监督和管理调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含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城乡供水、排水管理工作,拟定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承担和监督全区计划用水;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严格禁止向饮用水源区水域排污;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负责全区水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务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依法监管供水企业的资质,组织审核相关的水价格,负责全区供排水水质日常监测和监管工作。

(七)主管全区河道、堤防、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本区重要河道的综合治理、开发和保护;编制、审查中小型水务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对政府投资的水务资金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负责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区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规划及审批管理。

(八)承担新建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区内主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区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组织制订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区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九)组织、指导水政、水保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十)负责全区防洪、排涝、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全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预防监督工作;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批及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和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农业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以及农村饮水工作。

(十三)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务行业的综合经营工作;负责水务固定资产的监管;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财务政策、信贷、价格等经济调节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全区水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监督国家和部、省、市颁发的水务行业质量标准和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主管全区水务建筑市场。

(十五)组织、指导全区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区水工程登记、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六)组织水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管理全区水务科技、教育、对外合作事项,指导和管理全区水务队伍建设。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791-8375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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