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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建区卫健委 生成日期: 2019-05-1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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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园区、管理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新建区委办公室    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1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主要疾病防治规划;负责统筹规划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制定全区卫生工作和卫生改革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完成省、市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卫生健康各项目标任务。

(二)贯彻执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制定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重点职业病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监督。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健康、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规划,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市场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六)协调推进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七)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区计划生育信息收集、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八)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九)组织拟订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拟订全区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技术准入。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办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十)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对医疗卫生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贯彻党的中医政策,积极发展中医事业,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负责指导全区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

(十二)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负责全区人口信息建设工作;编报区级卫生健康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监管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全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健康和放射卫生健康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开展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四)拟订全区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审批、审核、登记发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审核、登记发证的监督管理;承担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注册登记及有关证照的发放管理。

(十五)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计生协会和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目标考核评估;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改善人口结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资金的审核发放;负责全区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管理,负责全区生育证的发放管理,负责检查指导各乡镇及相关责任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九)负责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计划生育病残儿材料的审核及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负责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

(二十)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健康南昌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艰苦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政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区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区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血吸虫及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全区血防成员单位开展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职能;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能回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

第五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信息调研、机关文书电函、保密、督查等的组织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报送实施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的综合考核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研究提出全区卫生和健康人力资源开发、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系统的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本系统的人员职称、职务晋升工作;人事招聘、录用、安置及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到龄人员退休档案送审及委机关退休人员手续办理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的人事考核、任免及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职称评聘;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岗设日常化管理工作;负责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报名及聘任初审、续聘及上报工作。

(三)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负责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引导群众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负责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的接收、反馈和查询工作,对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办证、查证、验证进行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处罚,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研究提出我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资金审核发放;承担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指导和督促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制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全区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四)财务审计科。负责组织协调中央、省、市、区卫生健康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与管理;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拟订区级卫生健康财务、会计、基建、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编审区级卫生健康事业经费的预决算;负责区级卫生健康贷款项目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协助上级审计部门完成相关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负责国家卫生健康系统信息网络直报;负责区公共机构能耗网络上报;负责乡(镇)卫生院的收费票据管理。

(五)规划信息与发展科。负责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参与分析研究全区人口统计数据,发布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负责全区计划生育信息收集、统计、分析、预测、预报、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计划生育信息宣传、发布和相关业务培训;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六)政策法规宣传科(监督执法科)。负责参与全区卫生健康有关政策、规章的制定;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政策的研究,负责全区人口健康委员会依法行政工作;对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具体指导;负责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案例查处;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普法教育工作;对新形势下卫生健康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策。

负责违法生育查处,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全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监督及执法工作;负责对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进行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医疗服务、健康产业等监督工作,查出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环境、学校、放射、劳动等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负责拟订全区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技术推广;承担实验室生物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牵头做好卫健委的宣传工作;做好实验室生物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督;做好公众健康教育、各级各类毕业生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以及乡村医生和全科医师等成人教育管理工作。

(七)医政医管科(纠风办)。负责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及行风建设等管理政策规范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性医疗任务和应急医疗队的组织和协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重大会议及重要活动的保健与医疗保障工作。

负责下属单位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项目的管理,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承担区医改办日常职能工作及医药学会联系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并督促落实农村卫生相关业务工作;牵头健康扶贫工作。

监督指导全区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八)中医药管理科。负责依法管理全区中医药工作;负责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中医医政工作,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中医、中西医结合教育、科研工作;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利用规则,负责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

(九)公共卫生科(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编制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及方案;负责对全区传染病、地方病的流行、爆发流行的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组织疾控机构开展救灾防病工作;制定全区计划免疫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负责拟订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基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协助处理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协助开展对自然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负责职业卫生健康和放射卫生健康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开展重点职业病专项调查;进行职业病风险评估;推进全区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开展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妇幼健康服务科。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法规、条例;拟订全区妇女、儿童保健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妇幼保健人员培训;拟定全区妇幼卫生健康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的建设和业务指导,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生殖健康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一)老龄健康科。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研究提出全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督促检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规范审核和发放全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落实7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工作;指导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和“敬老月”活动;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老干部工作,承担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审核登记发证的监督管理;承担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注册登记及有关证照的受理发放管理;负责有关证照的变更、补证,注销。

(十三)爱国卫生运动科(血吸虫病地方病预防控制科)。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组织编制开展全区爱国卫生运动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管理目标,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区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区各单位,有计划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乡环境卫生质量,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协助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创建卫生庭院、卫生先进单位、卫生达标单位的爱国卫生竞赛活动,并负责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负责指导全区的除“四害”工作,并有计划的开展除“四害”的科研工作;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灾情、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负责协调全区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协助开展全区农村用户改厕等相关工作。

负责协调全区血防成员单位开展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党务工作;牵头委机关班子成员综合考评工作;负责信访、纪检监察、综治及综合性会议、安全生产消防等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涉医社团组织、健康新业态的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工、青、妇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工会工作。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工勤编制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股级职数14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新建区委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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