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三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和区委、区政府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区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南昌市新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4:《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南昌市新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4年1月23日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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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首次被发现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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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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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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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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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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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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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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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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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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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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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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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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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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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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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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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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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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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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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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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网络游戏未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
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第二款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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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
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 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第二款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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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 |
1.首次违法; 2.未载明事项4项以下; 3.未因未载明事项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违法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2、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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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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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 |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违法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
2 |
旅行社未将地接社信息告知旅游者的 |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违法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2、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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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强制措施事项 |
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备注 |
1 |
0 |
0 |
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暂不具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