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乡镇(管理处、工业园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乡镇(管理处、工业园区)执法办履职尽责能力,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效能,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推动我区城市管理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城乡环境面貌颜值再提升,结合我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高质量发展理念,按照“精心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精美呈现”的总体要求,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城管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使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管理办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及乡镇(管理处、工业园区)负责人为副组长的管理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三、强化考核
为进一步将管理办法落实到位,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制定督查考核实施办法、评分细则,对执法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进行检查督导,认真组织考核,确保成效。
四、管理内容
(一)队伍建设
1.领导重视。
(1)乡镇(管理处、工业园区)按要求成立城市执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城市管理工作方案,制定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准则、纪律。
(2)各乡镇(管理处、工业园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保证足够执法力量,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信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保障必要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经费。
2.队容风纪。
(1)按规定着装,队容风纪严整,执法行为规范,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队员必须着装规范,不得穿戴非执法制服类的服装。扣好衣扣,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穿黑色皮鞋,制服不得混穿,更不得将制式服装与便装混穿;男同志不能留大鬓角、留胡须、染发;女同志不准将头发染成彩色或戴彩色假发。
(2)佩戴标牌必须正确、统一,仪容整洁。
(3)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挽臂揽腰,勾肩搭背,叉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公共场所不得站边抽烟、吃零食等。
(4)在执法过程中,对待群众要热情,做到用语文明,行为规范。
(5)建立上下班考勤记录,建立周、月台账,必须在规定地点、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确保通讯畅通,不得出现电台呼叫不应答、电话又打不通的现象。
请销假必须履行正常的手续,不得随意换班、溜岗、串岗、脱岗。
(6)在岗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和进入不健康场所等损害队伍形象的行为。
(7)对12345(市长热线)投诉及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原则上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特殊案件或重大案件情况必须提前说明,申请延时。
(8)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台账;及时了解上级印发的各类城市管理规章制度;处理上级交办、下派的任务和通报的事项必须及时整改到位。专项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相关材料按要求及时上报。
(9)不得利用职权向当事人索要钱物,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及收受礼物等。
(二)违法建设
(1)履行二级巡查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农民建房的巡查,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对重大违建不能及时处理的,须书面上报至区三级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明确整改时限。
(2)要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掌握辖区内村建发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户型、外形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到位,变事后执法为事前服务。
(三)集镇管理
(1)临街店面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出店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
(2)不得占用街道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乱停乱放各种车辆。
(3)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4)街道两侧设置的招牌、指示牌、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破残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整、清理或者拆除。
(5)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旁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6)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布告栏、启事栏、宣传栏、橱窗、雕塑、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应当安全、整洁、美观,不得有碍市容。
(四)省、县道等沿线综合整治
(1)严格遵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中,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规定。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2)施工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挟带渣土、污泥污染城市道路。严格落实“四不开工、四不出门”,做到“六个百分百”。
(3)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围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4)因维修道路、疏通排水设施、铺设管线以及进行园林绿化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枝叶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5)严禁出现施工不围挡、未经审批及超审批范围设置、围挡倒伏、破损、脏污、张贴喷涂垃圾广告等影响市容观瞻等情况。
(6)加强公路执法查处力度,严管乡镇辖区内场站、源头企业不规范装载整治,打击非法营运(客运货运),对各相关乡镇路面严格执法超限超载治理处罚,督促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正规手续,完善执法体系。
(7)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架设强、弱电线、设置广告牌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过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设置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对市、区交办的重大重点市容保障、抗洪抢险、森林消防等应急处置任务情况,做到:
准备好大型机械设备、运输工具、通信设施、药品等应急物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迅速出动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应急队伍,发挥城管人“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不折不扣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重大市容保障及应急抢险任务。
五、本办法由管理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管理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如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有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文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