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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u673923-0703-2022-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7-0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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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全面掌握全区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行政执法机构现状,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的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第四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赣司执监字〖2020〗2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公告的范围和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下列行政执法机关,按本通知要求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1.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乡政府。

2.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合署办公的,一并确认公告。

(三)行政执法机关有所属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分别予以确认公告;

有派出机构的,公告时应一并列明。

二、确认公告的职责、方式和步骤

本次确认公告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步骤分为行政执法机关自查报审、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和向社会公告确认结果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报审

各乡镇、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认真自查梳理本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如认为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请将主体公告有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于 2020 年 5月 30 日前报送区司法局,有关材料包括:部门三定规定、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条款,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见附件1),公告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审查确认

区司法局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填报的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确认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对外公告

确认工作完成后,由区司法局报区政府并向社会公告确认结果(为确保公告的准确性,公告可分批次进行)。行政执法机关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确认和公告。确认公告后,如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等工作中,发现已确认公告的单位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或者有行政执法单位未经确认公告的,由区政府及区司法局予以纠正。

三、工作要求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 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确认公告工作顺利完成。

区司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审查确认和公告的职责,防止将不具有资格的单位确认为行政执法主体;遇到对机构、职能等认定有分歧意见时,要主动与区司法局沟通、协商,做好解释说明等工作。公告结束后,根据确认结果,组织对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中的单位及人员作相应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情况纳入当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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