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或超标准的就餐、住宿。
2、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3、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事项。
4、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5、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因公或因私费用。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7、不准利用审计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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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A25010-0820-3075-7690-8744-396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新建区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18-07-27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