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新建区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职责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昌市人民政府网站(www.nc.gov.cn)或新建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xjq.nc.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8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部门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
  2、法规文件。包括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部门重要会议、业务工作开展等最新动态;政务公告、公示等。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其他法定信息:包括政务信息、公告公示、统计数据等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7、行政执法。包括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信息。具体参见《新建区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新建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部门主要办公场所进行查阅,查阅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390号(新建区民政局办公室);开放时间:正常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联系电话:0791—83700933。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本部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本部门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本部门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部门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部门主要办公场所查阅。属于本部门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申请获取,提交申请时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本部门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1、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新建区民政局办公室。
  2、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新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页面→“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按要求进行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新建区民政局办公室。
 (二)申请处理
  1、在收到申请后,本部门将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部门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部门将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在答复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人应说明理由。本部门将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不合理的将不予处理;理由合理的,自审查结束之日起计答复时限。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部门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791—83700933;传真:0791—83700933;通信地址:新建区新建大道390号;邮政编码:330100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