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公开渠道1.新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jq.nc.gov.cn/);2.“南昌新建公安”微信公众号;3.还将利用广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渠道公开政府信息。(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469号

联系电话:0791——83099333传真号码:0791——83099118

邮政编码:330100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在上述网站上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新建区人民政府”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包括电子证照)。有效的身份证明指:(1)自然人。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可以为户口簿。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2)企业,为营业执照。(3)其他(高校、科研院所、NGO等),为加盖公章的说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述网站上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办理相关事项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的,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791——83099200传真:0791——83099118

通信地址: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469号

邮政编码:330100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