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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11-2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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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防火处、各大队:

为加强社会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现将《南昌市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紧落实。

2018年10月25日


南昌市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切实提高社会消防安全诚信意识和抗御火灾整体能力,根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和省消防总队《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使用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个体工商户及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为信用主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消防安全守信及失信行为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是指消防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用以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及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

第五条 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市本级主要负责人为消防支队支队长,各县(区)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六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消防安全守信、失信行为,是指符合省消防总队《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消防安全守信、失信行为信息。

第八条 支队防火处各科室负责采集市本级列管单位及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主体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各县(区)消防大队负责采集本辖区列管单位及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主体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

第九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应分类采集,按照消防安全守信行为“红名单”、消防安全失信行为 “黑名单”、行政处罚类表格要求填写。

第十条 对符合列入消防安全守信行为“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应填写消防安全守信“红名单”表格,按要求采集机构名称(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荣誉名称(获奖名称)、荣誉等级、荣誉(获奖事项)、表彰文号、授予(评定)单位、授予(评定)日期等信息,具体参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对符合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 应填写消防安全失信行为“黑名单”表格,按要求采集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认定文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失信事实、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认定机关全称、确认严重失信时间等信息,具体参见附表2。

第十二条 对符合列入严重、较重、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应填写行政处罚类表格,按要求采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码、行政相对人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失信严重程度等信息,具体参见附表3。

第三章 信息审核与报送

第十三条 市本级管辖的消防安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由防火监督处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收集;各县(区)大队管辖的消防安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由各大队负责收集,防火监督处法制科负责分类,需列入市级公共信息平台的,应通过大队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各单位应在每月1日前,将上月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及对相关消防安全信用主体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按要求填写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支队。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列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支队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决定后,方可实施。经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由防火监督处法制科负责录入南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南昌消防网、南昌消防微信公众号公布。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需列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正式文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和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情况报送省总队审议公布。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不良信息发布后,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变更或者撤销消防安全不良信息,或者公布期届满的,由原上报该信用信息的单位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核实无误,按相关规定予以及时变更或者撤销该不良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提出撤销申请的,原上报该信用信息的消防部门应予以核实。确认有误的,经本级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纠正,对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有误的,应上报省总队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并书面申请信用记录修复的,原上报该信用信息的消防部门应予以核查,确认整改情况符合要求的,经本级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用修复,但严重、较重、一般失信行为公布期限最短分别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三个月。

第十八条 建立消防安全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参照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流程进行,举报电话统一为“12345”。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消防安全守信行为“红名单”

附表2: 消防安全失信行为“黑名单”

附表3: 严重、较重、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类表格

附表4: 南昌市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实施细则承办人员名单:

单位

干部

文员

东湖大队

蒋林

龚鸿

大院大队

喻嵩

胡洋洋

西湖大队

马红霞

蔡融

青云谱大队

赖雨薇

赵蓓蓓

青山湖大队

邹忻辰

万梅

高新大队

刘伟

刘凯

红谷滩大队

胡国丹

吴碧蓉

经开大队

熊昳

吴蓓

湾里大队

白亮

高钰婷

南昌县大队

付师晗

曾庆欢

新建大队

陈俊杰

程瑶

进贤大队

葛友嘉

万露

安义大队

袁苏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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