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字〔2012〕16 号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20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赣财综[2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收费单位和部门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20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附件1.doc 附件2.pdf 新建县财政局 新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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