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字〔2013〕46 号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13]7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收费单位和部门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将要予以严格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附件.doc 新建县财政局 新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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