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字〔2015〕52 号 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三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15]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收费单位和部门严格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三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附件.zip 新建区财政局 新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建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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