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字〔2015〕60 号 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15]11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收费单位和部门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特此通知附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zip 新建区财政局 新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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