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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u357507--2021-012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2-01-1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轻违法、容纠错、免处罚”---新建区市场监管局出台《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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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建区委区政府关于“转作风、优环境”和党史学习教育为群众办实事的相关决策部署,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新建区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简称《免罚清单》),确定了30项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涉及市场主体登记、食品安全、认证认可、广告、价格、商标、药品医疗器械等监管事项。

《免罚清单》的出台是新建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和回应社会关切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有益尝试,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

根据《免罚清单》规定,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立案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受理的。

二、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许可申请材料并受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但生产经营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四、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五、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工业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但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六、广告中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但发布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八、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九、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发布医疗广告、农药广告、兽药广告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但未标明,或已取得新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及时更新标注,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一、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二、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有经营场所和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四、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存档备查,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五、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六、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七、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八、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或者标注不清晰的。

十九、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二十、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经营活动,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二十一、 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发生失误,不产生误导,不影响用药安全,且没有主观故意的。

二十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但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的。

二十三、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

二十四、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首次被发现的。

二十五、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二十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十七、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但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的。

二十八、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误导消费者交易,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二十九、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审验场内经营者经营证照的,但掌握了经营者其他信息和联系方式的,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三十、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首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在售商品种类多、数量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个别商品因工作疏忽未及时明码标价的;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标价内容不完整等,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的;

4)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进行销售,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的。

    《免罚清单》同时明确,免于处罚并不意味着免予监管,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后,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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