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营商环境
分享到: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9-08 10:00
  • 来源:
  • 作者:
  • 浏览量:
  • 字体【      】

新府发〔2020〕28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0年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8日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切实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20〕2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推动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规范壮大,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1.加大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的奖补力度。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40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分步实施,其中:(1)拟上市企业在券商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改的,给予40万元补助;(2)企业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给予60万元补助;(3)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补助;(4)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在科创板上市的,另给予100万奖励。

2.支持企业赴境外上市。企业到香港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交易场所上市,募集资金净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并汇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从精选层转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或者摘牌后转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给予360万元的奖励,其中摘牌后转境内上市的,可按照辅导备案、申报、上市分步实施奖励。

4.鼓励企业到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并取得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1万元补助;企业在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公司改制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15万元补助。

5.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拟上市企业在完成股改当年,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新增贡献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6.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我区。对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含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奖励力度。

7.省、市级财政根据“映山红行动”给予区政府的相关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按实际奖励金额全额奖励给成功上市的企业。

8.对辅导我区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保荐团队4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和股权投资

9.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投资我区(含迁入项目)的1‰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加大奖励力度。

10.鼓励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开展股权融资。自挂牌之日起,企业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鼓励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融资,按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双创债券。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或双创债券的企业给予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区持有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在我区注册,注册当年其缴纳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税收超100万元的,按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新建区重点产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按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公司制投资企业或合伙制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GP)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优化企业上市环境

16.企业上市工作实行区领导挂点服务制度。IPO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由区长挂点,进入辅导备案的企业由新建经开区工委书记挂点。IPO材料被境外交易场所或其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由常务副区长挂点。区政府进一步强化对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考核,将服务企业上市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目标管理考核。

17.落实项目用地支持政策。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并及时报批。

18.对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办理、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等事项,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依法依规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做好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加快办理,费用最低。

四、强化企业上市协调机制

19.新建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新建经开区工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工信局、区城管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区住建局、区投促中心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具体负责全区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上市推进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金融科):负责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总结分析上报企业上市工作情况;制定推进企业上市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与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组织开展企业上市培训宣传推介活动;牵头协调有关单位解决企业在改制、再融资、债券发行等资本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上市后备企业的挖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市金融办纳入拟上市企业管理;引导各类投资机构加大对我区拟上市企业的投资力度;积极参与企业增资、股改和并购,帮助企业提高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资本市场发展相关工作事项。

新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企业的挖掘、培育,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梳理,建立园区内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拟上市企业管理并报送领导小组;宣传和普及资本市场知识和上市扶持政策,提升园区内企业资本市场意识,推动“新三板”精选层企业培育及转板上市。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国有资产相关工作,协调上市国资部门及时出具对拟上市企业地方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批复及相关文件;及时兑现促进我区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奖励资金;支持、保障推进我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不断加大全区资本市场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上市后备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及时为拟上市企业出具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拟上市企业有关工程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加快办理,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区投促中心:积极引进上市公司总部、拟上市企业注册落户我区。广泛吸纳外地企业来我区上市,对有意向来我区上市的企业,做好跟踪服务,及时跟进,力促企业落户我区。

区发改委:负责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发改部门对我区项目的支持。

区科工信局:负责挖掘、培育全区工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拟上市企业管理并报送领导小组,对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在科技政策及专项资金上予以倾斜;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对我区拟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支持。

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加快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进度,及时出具批复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对属于上市环保核查对象的拟上市企业,及时受理核查申请,出具核查意见,并及时报送省、市相关单位;指导、规范企业做好环保工作;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区市场监管局:积极争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支持,提供全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情况,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建设提供数据基础;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区行政审批局:为上市后备企业股权变更和股份制改造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商登记不规范等问题;依法快速办理企业上市所涉行政审批及确认等事项。

区税务局:负责提出支持企业上市的税收政策建议,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税收政策;协调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税务相关问题;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区自然资源分局:指导协调上市后备企业做好涉及土地、规划、房屋产权方面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对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土地出让程序的,实行“绿色通道”制度;优先安排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五、其他

20.新建区拟上市、拟挂牌企业由区政府办(金融科)依据《南昌市拟上市、拟挂牌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认定。

21.本政策措施奖励条件与区其他有关政策重叠的,均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享受,不重复执行。

22.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中共新建县委、新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工作意见》(新发〔2014〕23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措施由区政府办(金融科)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