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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印发新建区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2-0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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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发〔2020〕4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

印发新建区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

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已经2020年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8

新建区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

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20〕3号),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1.加快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审批进度,充分发挥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南昌市工程建设改革审批网上平台、赣服通新建分厅和政务服务网新建分厅作用,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税务局、区人社局)

2.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相关转产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新建经开区管委会

3.对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积极争取列入南昌市信用“红名单”公示;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客户交付产品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积极协调市信用办不列入南昌市信用“黑名单”。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4.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提前兑付,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各项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各专项资金要切块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予以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责任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5.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统筹做好企业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由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予以支持。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协助企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协调解决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事宜,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对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按应展标准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6.鼓励驻区金融机构扩大对全区上市公司、重点拟上市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确保2020年全区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引导驻区金融机构强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等行业领域,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的信贷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区政府办、人行新建区支行)

7.支持商业银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责任单位:区政府办、人行新建区支行)

8.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9.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区税务部门在疫情期间对发票需求量大的企业要确保发票供应。(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10.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给予免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涉租的相关区直部门和区属国有平台公司)

11.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并在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不少于300万元,用于对在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服务业集聚区补贴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影院书店、文化旅游等传统行业企业(规上入统且依法纳税企业)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及相关部门)

12.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13.将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新建经开区管委会、溪霞农业园区管理处

14.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企业购置设备扩产能并能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形成生产能力的,按新购设备的20%给予补助。对其所生产的符合要求的防疫物资,政府予以兜底采购,作为战略物资储备。(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

15.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16.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17.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区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及区相关部门)

18.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乡(镇)政府、区直各单位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各乡〔镇〕政府、新建经开区管委会、溪霞农业园区管理处)

19.充分发挥区属国有平台公司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工信局,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各乡〔镇〕政府、新建经开区管委会、溪霞农业园区管理处

20.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家座谈、走访企业,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诉求,帮助解决问题。打造企业精准帮扶APP平台,为企业提供帮扶、政策咨询、投诉受理、政策兑现等一条龙“管家式”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发改委、区科工信局、新建经开区管委会、溪霞农业园区管理处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区范围内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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