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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20-08-1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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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产业能级、促进充分就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对企业设置门槛。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具体路径和办法。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企混改,促进优势互补。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参与原油进口。依法审批设立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二)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管,对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涉嫌轻微违法且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加强行政指导,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禁止在安监、环保等领域监管执法“一刀切”。建立健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实现“照单监管”。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于非主观过错且已积极整改到位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依法依规在信用公示平台予以撤销处罚公示信息或标注“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字样。

(三)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工程招投标不得违规排斥民营企业,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二、营造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四)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坚持“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全面推进开办企业“一表申请、一窗发放”,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注销办理时间。各级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要加快设立免费代办窗口,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项目审批、政策兑现等代办、领办、帮办服务。积极推行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改革,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开标评标。全面推广应用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全面打通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孤岛”,建成“赣服通”企业服务专区,探索“区块链+无证通办”。加快建成全省统一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研究制定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办法,实现企业“一网选中介”。

(五)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抓好我省已出台的182条降成本政策措施和以“稳增长20条”为统领的“1+N”“战疫情促发展”政策举措落地,推动降成本工作走深走实。定期公布涉企收费清单,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扩大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范围,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六)健全服务民营企业融资体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和不良贷款容忍度,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加快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推动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对符合授信条件、还款意愿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建立健全江西省中小微企业征信大数据融资服务平台,解决金融机构和企业信息不对称难题,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效率。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民营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续贷业务。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深入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帮助和激励更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实施债券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七)建立民营企业救助纾困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省国资创新发展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产业等领域的重点民营企业进行市场化投资和帮扶支持,帮助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充分运用财园信贷通等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用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指导建立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债权银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及时帮助民营企业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外贸订单等纠纷问题。

(八)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把好政府投资项目关,从立项、预算、审计上加强对重大项目的事前论证评审和部门会商,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提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程进度款结算比例,加快工程竣工决算,防止工程款拖欠。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发挥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机制作用。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作为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加大对瞒报漏报、恶意拖欠、新增拖欠等问题查处问责力度。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将无故不还、久拖不决、恶意拖欠等单位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营造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九)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和财产权。严厉打击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等侵犯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犯罪;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经营者财产权利犯罪;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犯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依法慎重对民营企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标的、超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

(十)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深入推动开展行业治理,严厉惩治黑恶势力以煽动聚众滋事、封门堵路、暴力阻工等方式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加强对民营企业周边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

(十一)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刑事犯罪。依法打击串通投标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犯罪。依法打击强迫交易、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放贷讨债等破坏交易安全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招商引资、市场监管、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税收监管、贷款发放等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和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经济损失。

(十二)加强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活动保护。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依法适用缓刑。坚持涉民营企业案件优先受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时限从快办结民营企业维权诉求。重点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不当适用人身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问题。

(十三)深入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专项治理。切实解决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人事变动等原因,导致的“新官不理旧账”、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合作协议不履行、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等政府机构失信问题。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工作台账,定期调度通报,对重点难点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对怠于解决、处理不力、严重损害我省营商环境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启动问责追责机制。

四、营造充满活力的改革创新环境

(十四)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家讲正气、走正道,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打破“家族式”经营管理模式,破除子承父业桎梏,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章程,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引导民营企业借鉴国内外一流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施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工程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优先采用首台(套)产品,积极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开展首台(套)研发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年定期发布我省创新产品目录,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享受首购、直购等政策,加快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严格落实民营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各项人才引进政策。全面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奖项申报、福利保障等规定。民营企业中掌握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申请省级科研项目不受年龄限制。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在产品设计、工艺改造、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追求一流,努力攻克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支持民营企业引入国有资本。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大力推动“个转企”“微升小”“小升规”工作,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业化“小巨人”民营企业,打造一批“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分档给予奖励支持。

(十七)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江西优秀企业家评价指标体系”,持续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深入挖掘“江右商帮”为代表的赣商精神和文化,大力弘扬“厚德实干、义利天下”赣商精神,持续传播推广《赣商之歌》、同心谷等承载赣商精神符号。宣传树立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典型,持续开展江西企业100强、江西民营企业100强评选。对服务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中敢于担当、成效显著的干部,及时给予记功嘉奖。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五、营造亲清新型政商环境

(十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深化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四项提升”行动,发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江西百强企业、百强民企党建工作的典型引路、以点带面作用,推动企业党建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十九)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坚持“民营企业家是自家人,民营企业事是自家事”的理念,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把听取民营企业及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涉企政策的必经程序。完善领导挂点联系开发区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入企走访连心”活动,实施精准帮扶。省、市、县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联系服务2家民营企业,每年走访调研不少于2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召开1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功能,对企业诉求做到“1个工作日电话联系、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15个工作日回复”。依托省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及967788服务热线,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诉求表达、法律维权等服务。依托“赣服通”设立惠企政策服务专区,实行免费订制和推送服务。

(二十)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将诚信机制纳入依法治省、营商环境评价、开放型经济工作考评等内容。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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