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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v177962--2023-013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新建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2-07-2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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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和申请条件

申报对象为已认定的区级示范社和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状态正常,原则上近三年内未得到区级及以上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施完善。初步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水、电、路基础设施条件,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相同产业。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初级加工场所和设施,有效提供或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运行规范。有比较稳定的土地经营关系、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比较规范的台账制度,收支账目真实、清晰、可核,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按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工作。

(三)优势明显。符合当地产业特色,有明确发展方向,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积极主动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使用严格,有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品质优良,具备使用地域公用农业品牌和拥有自创品牌;产品销售渠道稳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良好。

(四)带动力强。服务带动成员和其他农户能力较强,以成熟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带动周边农户发展,在当地有较高的信誉和威望;积极参与产业扶贫,带动贫困村或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就业,建立相对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补贴使用范围

(一)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产品加工、分级、储存、运销设备,引进良种和推广实用技术,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二)成员教育培训。开展互助合作知识培训、法律宣传和培训 、生产加工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等。

(三)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开展合格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识认证、培育和创建农产品品牌

(五)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推广使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在城市设立销售窗口和“农超对接”、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出口创汇。

(六)其他事项。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

财政支持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与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无关的支出。


三、补贴标准

(一)资金来源。区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共615万元(其中:2021年、2022年各300万元,整合2018-2020年项目资金结余15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化示范化创建和高质量发展。

(二)资金分配。以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奖补,拟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奖补资金205万元(全区项目41个,每个项目奖补5万元),拟支持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奖补资金405万元(全区项目135个,每个项目奖补3万元),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项目数量分配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情况统筹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


四、申办材料 

    各示范经营主体对照项目评选条件,经乡镇审核、并附相关材料后(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绩效考核、总结等内容),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再次进行复核,并在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网上公示。


五、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

(一)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进行申报,报送一式二份纸质申报书(发送PDF电子版)到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大楼408室,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

(二)乡镇初审。乡镇(管理处)相关管理部门、恒湖农场农水科对辖区主体申报的项目和材料进行初审,在符合条件的申报书审核表上签批初审意见并盖章。

(三)区级审批。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评后确定拟支持对象,向社会公示7天,区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支持对象名单。

(四)项目管理。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申报书所申报内容,掌握好工作进度,控制好时间节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务必于2022年9月30日前实施完成。项目验收前提交的验收材料必须有实施前、中、后等现场照片和其它要求的材料;对于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时要提供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工程结算单位出具的报告和相关资料;对于实施引进良种、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项目的,项目验收时原则上要提供供种单位具备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于10月15日前将验收材料送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大楼408室,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验收材料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逾期不予以验收,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府办发〔2021〕17号)文件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五)资金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区财政局将专项支持资金拨付至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开具规范票据并提供开户银行及账号,区农业农村局据此及时拨付奖补资金至项目实施主体。

六、咨询电话

0791-83707026

七、监督渠道

0791-83707272;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159号

八、受理单位和联系方式

南昌市新建区农业农村局  0791-837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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