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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9-11-1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报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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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报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驻昌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市金融办、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报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2月1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报指引(试行)

 

南昌市金融办  红谷滩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洪府发2012〔26〕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兑现工作,进一步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特制定本指引。

  一、申报对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且符合《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金融行业监管部门、金融及其后台机构、新型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可申请定向微利商品房的在编人员。

  1、金融行业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赣设立的分支机构。

  2、金融及其后台机构是指经金融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在赣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行)或市级分公司(分行);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

  3、新型金融机构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各类交易所、投资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私募基金、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

 

  4、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等。

  二、申报条件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在2012年5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且在规定的时间开业营运。对未达到入驻、开业时间要求的机构(企业)和个人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1、购地建楼的机构或企业:入驻时间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经市国土局备案)时间为准,且5年内开业营运。

  2、购楼营运的机构或企业:入驻时间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市房管局备案)时间为准,且2年内开业营运。

  3、租楼营运的机构或企业:入驻时间以新注册或变更到红谷滩新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最后时间为准,且1年内开业营运。

  三、申报材料

  (一)入驻奖励

  符合本优惠政策第1、2、3条的机构或企业须在开业营运后三个月内提出入驻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全省金融商务区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办公地点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4、开业证明、从业人员、纳税证明等;

  符合本优惠政策入驻奖励中的第4、5、6条的机构或企业须在开业营运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入驻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全省金融商务区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办公地点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4、开业证明、从业人员、纳税证明等;

  (二)财税奖励

  符合本优惠政策第7、8、9条的机构或企业须在开业营运满一年后三个月内提出财税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全省金融商务区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办公地点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税票;

  (三)项目建设奖励

  符合本优惠政策第11、12、13条的机构或企业须在开业营运后三个月内提出项目建设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全省金融商务区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办公地点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5、购地建楼的需出具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的承诺函;购楼的需出具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的承诺函;租楼的需提供租期不低于3年证明材料。(购地建楼、购楼的房产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租楼的以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租楼的机构或企业年纳税额是指本单位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包括建设规费。)

  (四)高管人员奖励

  符合本优惠政策第14条的金融机构须在开业营运后三个月内提出高管人员购房补贴申请;符合本优惠政策第15条的金融机构须在开业营运满一年后三个月内提出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全省金融商务区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

  2、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名单及高管任职批复文件;

  3、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及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购房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的须在机构入驻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红谷滩新区内购买个人商品住房。

  (五)其他政策

  1、微利商品房

  ①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赣设立分支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

  ② 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在赣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行)和金融后台机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③ 经金融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市外地区性银行在昌设立的市级分行的高层管理人员。

  ④ 经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和南昌市金融办共同认定的新型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

  符合本优惠政策第16条规定且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须在机构或企业开业营运后三个月内提出购买微利商品房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 申请报告、《全省金融商务区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

  ② 各金融机构或企业购买微利商品房的高管人员名单及高管任职批复文件;

  ③ 从业证明(单位缴社保人员清单);

  以上享受微利商品房的人员须在全省金融商务区内办公,且符合国家和省市房产购置的有关调控政策。

  2、涉及《优惠政策》第10、17、18条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协调解决。

  四、申报流程

  (一)金融机构或企业向红谷滩新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填写《全省金融商务区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二)红谷滩新区经发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红谷滩新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联合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红谷滩新区建设全省金融商务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意见报市金融办备案后,以市金融办名义下发批复。

  (三)红谷滩新区财政局在收到批复后,将奖励或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机构或企业账户。

  (四)微利商品房购买及分配和《优惠政策》第10、17、18条所涉事宜,红谷滩新区经发局受理后,报红谷滩新区建设全省金融商务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定意见以市金融办和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名义下发批复,红谷滩新区经发局按批复意见转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申请机构或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补贴、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申报指引由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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